让“四种形态”成为从严治党的有力抓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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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种形态”提出,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这是不是意味着反腐败高压态势减弱?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是不是对违纪干部重罪轻罚、高举轻放?抓早抓小,是不是代表纪检监察工作轻松了?实际上,这些都是对“四种形态”的误读,“四种形态”着眼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四个方面有机统一,相互关联,实践中必须全面把握,才能够达到良好效果。(人民网 5月24日)
面对这样的一则报道,不怎么关注政治的人也许会问什么是“四种形态”,笔者通过查询后了解到“四种形态”指的是: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通过这“四种形态”的解释,我们了解到这些内容对于从严治党来说是相辅相成的,对于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特有的党员干部队伍更是意义深重。
但是在人民网的这篇文章上,我们却看到有人对于“四种形态”存在着误读,因为对干部问题“抓小”,并不意味着“放大”。对重处分占“少数”、立案审查占“极极少数”的强调,并不意味着纪委不查大案,也不意味着将对干部出现的严重问题高举轻放。所以说我们要认识到“四种形态”其实是从严治党的有力抓手。
同样我们也要看到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将干部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遏制在萌芽状态,并不是数量和力度上放缓反腐节奏,而是要在法律“红线”之上设置多道防线,拦截党员干部从违纪走向违法,避免“好同志”沦为“阶下囚”。所以说在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时,不是把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而是以前不管的现在管了,以前放松的现在收紧了。由此我们必须看到“四种形态”是党从严治党的有力抓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