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是肥肉,被咬一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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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纸判决让一个经营三十年的企业损失三亿并化为乌有
山西省安业集团有限公司和太原市唐都会议中心有限公司打起了官司,经过两审,法院判决后者败诉。败诉后的唐都会议中心承担了将近三个亿的损失,大喊冤枉。
2011年11月8日,安业集团将58000平方米的建筑物租赁给唐都会议中心,签订了租赁合同。然而,在免收租金的十八个月后,即2013年5月7日后,唐都会议中心按照安业集团的要求向其先支付了半年1600万元人民币的租金,支付完租金后双方却出现了矛盾。原因很简单:作为乙方的唐都会议中心认为甲方(安业集团)没有将供电、电梯的设施按照合同及时交付乙方,导致乙方不能正常运营业务,因此提出减免房租和物业服务费用,甲方不同意,结果在2014年1月甲方就把乙方告上法庭。而让人大跌眼镜的是,受损失的乙方,却是败诉,继续蒙受更大的损失。
在双方签订的合同第三条中写到:房屋的交付,本合同的租赁物包括主楼及辅楼,在甲方全额收到乙方交付的履约保证金三日后,开始将主楼交付乙方;2012年6月30日前甲方将辅楼交付乙方。主楼按签订合同时状态交付(租赁物的现状及手续办理,双方应列表造册说明情况,并办理交接手续),辅楼主体竣工验收合格后即可交付。甲方负责将水、电、气接到红线内并将已购置的电梯安装验收之后交付于乙方。
在第五条租金、物业服务费的减免内容中写到:自主楼交付之日起十八个月,甲方不收取租金、物业服务费,供乙方装修,即自2011年11月8日至2013年5月7日为免租金、物业服务费期;在此期间所发生的管理、维护、水、电、暖等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在第十六条违约责任及免责条款中写道:16.1甲方延期交付房屋的,每逾期一天则承担20万元的违约金。16.2乙方逾期支付租金、物业服务费的,不论违约发生在哪一次(期),须承担每日20万元的违约金,累计超过50日的除履约保证金不予以返回、不抵顶租金、物业费用外,按违约处理。
现在事情的焦点就在于乙方认为甲方除了主楼的交付没有出现问题外,其它涉及辅楼及水、电、气以及电梯部分都出现了重大的交付不能和逾期行为,造成甲方违约;而法院认为,甲方第一部分的房屋交付认定为已经全部交付,而其他没有交付的附属设施没有给乙方造成根本性的损失,故而甲方应为守约方,乙方不及时缴纳租金及物业服务费属于违约方。
我们分析一下,首先是供电的不能及时交付。法院把正式用电未能接通,判定为唐都违约的理由。而事实是,正式用电是以安业为主体对接供电部门的,唐都已经开始支付安业租金之后,安业还未与供电部门签订施工合同,违约事实已经形成。但是这一事实,法院却是视若无睹,却硬要去追究七个月以后,根据安业要求积极支付最后一笔供电工程款的唐都是违约行为,应该承担正式供电不能的责任!
其次,电梯的未交付使用。法院认为安业集团已经购置15部电梯并安装完毕,个别收尾工程没有完工对唐都会议中心施工构不成根本影响。
现在,且不说甲方其他未能按时交付的项目,单就用电、电梯不按时交付这两项,给乙方装修就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和巨大的经济损失。现代装修离不开电,上下楼梯特别是高层离不开电梯。如果没有电,装修就不能进行,没有电梯,装潢材料就很难运送到高楼层。这样甲方允许乙方的十八个月装修期就根本不能完成装修工程,那么十八个月结束以后,乙方怎么去营业?怎么去赚钱缴房租以及物业服务费?这些损失,为什么法院就不考虑?
如果法院判决有失公正,从而将一家对社会有益的企业就此破产、断送,这对于我省的经济发展将会造成多么大影响,对法院的严肃性也形成儿戏之嫌。特别是在当今经济时代,这样的判决,不由得让人们想到:到底是权势作怪,还是贪腐问题?山西的贪腐问题已经很大,难道还有老虎在作恶作怪?在这场官司里,谁是肥肉,被咬一口?
人民法院为人民。双方有了矛盾,法院首先要从双方找原因,不能教条或者单方面地追究责任,这样才能不失公正,才能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