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治行贿犯罪是推进法治反腐的必要举措
- 更换背景颜色:
-
-
-
-
-
-
-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王全明说,人们一般痛恨索贿受贿行为,却认为行贿人多是“被动”一方,属于“弱势群体”。这种社会认知导致了一种恶性循环,形成一条衍生权力腐败的“犯罪链”,使腐败现象屡禁不绝。(10月28日 新华网)
对此,刑法修正案(九)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此次修正案草案对行贿犯罪加大了处罚力度,新增了行贿犯罪条款,修改了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在某些人看来,加大对行贿犯罪打击力度,容易让行贿人与受贿人形成利益共同体,导致行贿人不主动检举受贿犯罪,不配合查处案件。但笔者认为,加大对行贿犯罪打击力度,能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降低犯案率,同时,可以通过提高犯罪成本让行贿人与受贿人不敢隐瞒犯罪事实,达到惩治腐败的目的。
此次刑法修正还涉及到扩大反腐范围和拟增加“财产刑”,将向国家工作人员“身边人”行贿同样纳入犯罪范围,通过完善腐败财产量刑,让犯罪分子“人财两失”。受贿的产生源于行贿,甚至可以说,行贿才是导致腐败的主要因素,官员主动索贿的情况相对来说较少,因此,打击行贿犯罪有助于从源头上减少腐败。而行贿的产生源于利益,某些人为了打击竞争对手,通过向官员行贿来获取权力庇护,破坏竞争公平公正性的同时,也获得了巨额非法收入。如果只进行人身处罚,不追回非法收入,容易给人一种错觉——行贿的犯罪成本较低,既获得了经济利益,受到的处罚也不及受贿。因此,增加“财产刑”更能体现刑法在惩治犯罪方面的公平公正性。
腐败问题严重影响了干群关系,往轻了说关系着群众对党和政府是否信任,关系着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往重了说关系着我党是否能长期执政,关系着党的生死存亡。法治反腐是国家进步的体现,只有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才能确保官员不能腐、不想腐、不敢腐。这是新一届中央领导班子在治理腐败过程中不断摸索的结果,也是回应公众期许给出的一份满意答卷,一方面显示了中央领导层坚决治腐的决心不可动摇,另一方面也反映了高层领导在认真倾听底层声音,倾听群众声音,这是国家之幸,也是民族之幸。
我们也应当清晰地认识到,治理腐败没有时限,要根治腐败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只有在摸索中不断对制度进行完善,才能确保治腐取得实效。这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但笔者相信,在中央领导集体的带领下,只要不懈努力,终将止住腐败蔓延之势,“守得云开见月明”。(文/李小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