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传播中的法律问题
- 更换背景颜色:
-
-
-
-
-
-
-
互联网传播中的法律问题
----西西里
随着网络媒介的发展和人们对网络的认识渐趋成熟。人们在享受网络为信息传播领域所带来的自由、便利
的同时,也对如何规范网络信息传播提出了疑问和构想。其中,网络新闻作为具有较强权威性的网络信息
,因为更强的舆论导向力,所以对其发布和传播做出专门的法律规制,也是新闻传播学科在破解网络传播
法律规制过程中急需解决的一个基础性问题。
1 网络新闻的定义及规制的必要性
1.1 网络新闻的定义
网络新闻的定义是网络新闻法律规制问题研究的基点,只有对网络新闻的内涵给予清晰的界定,才能
明确网络新闻法律规制的范畴。
本文在研究中将网络新闻定义为狭义理解上的“网络新闻”,它不是网上泛泛的信息资讯,而是指由
专门的网络媒体登载、发布的新闻信息,内容涉及时政、经济、文化、娱乐、生活等诸多领域,且往往多
采用多样化的报道方式,具有更新速度快、传播范围广、易于检索等特征。
1.2 网络新闻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就我国目前的网络新闻发展情况来来看,网络新闻的规范性问题也并不乐观,不少网络媒体单纯强调
的时效性而放松对新闻真实性的考察,有些新闻网站甚至不惜捏造假新闻来抢夺受众。2007年,李亚鹏起
诉北京新浪互联网公司也被媒体炒得沸沸扬扬。新浪网的娱乐频道制作和刊登了李亚鹏与王菲离婚的假消
息,并在报道中一度使用“偷吃”“花心”“前科”等诋毁性词语,虽然该案件最终以双方和解收尾,但
网络媒体为了追求眼球效应而不顾新闻真实性,自撰噱头,在新闻报道中运用低俗语言等失范行为在该案
件中暴露无遗。
同时,加之网络新闻具有的传播范围广,传播速度快等特质,失范新闻的社会危害性较传统新闻也就
更大。失范的网络新闻不但可能对公民的名誉、隐私权利,公司的财产权利造成极大的侵害,严重者,甚
至会影响社会安定和国家安全,所以对网络新闻的失范问题,必须从法律层面予以遏制,尽可能地减少其
发生。
因此,网络新闻的法律法规建设必须重视网络信息公开机制,对公民获悉国内外新闻事件的权利给予
法律保障,使网络信息交流平台得以更好地维护,让网络新闻更好地发挥其舆论监督和引导的功能。
2 网络新闻的管理现状
网络新闻区别于传统新闻的最大不同即它所依托的传播媒介不同。在传统媒体里,媒介和内容是同一
化经管的,即传媒机构控制传播内容的同时,也可以控制媒介通道的使用。而网络中,媒介的经营与内容
的经营却是分开的。通常我们将互联网服务企业分为ISP和ICP,即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和互联网内容服
务提供商。电信部门作为接入服务提供商保障、维护网络新闻的传播渠道,网络媒体作为互联网内容服务
商充实网络新闻的传播内容。
我国目前虽然还没有出台专门的新闻法,但这并不意味网络新闻的传播不受限制。其中,《宪法》对
新闻活动给予了方向性指引,对公民从事新闻活动的权利给予了法律保障;多部基本法律、法律及其司法
解释,也包含了许多与新闻传播活动相关的条款[5]。在现行的《刑法》中,与传播活动相关的罪名就达20
条,如虚假广告罪,侮辱诽谤罪,传播淫秽物品罪等。
除了对网络新闻传播内容所做的禁止性规定,基于网络新闻的多媒体性,广电总局于2004年发布《互
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对互联网视听节目的传播内容作了限制。《办法》指出,通过
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新闻类视听节目,只限于境内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台以及经批准的新闻网站制
作、播放的节目[ 6 ]。
3 网络传播法律规制的困境和难点
根据以上有关网络新闻法律规制情况的梳理,可以看出网络传播的法律规制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难
点和困境:
第一,网络传播的法律规制须在遏制不良信息传播的同时,兼顾网络平台的自由,规制的衡平难度大
。在针对网络传播的法规建设中,如何能找到一个平衡点,既使网络不良的传播内容得到合理的规制,又
不会对网络所提供的言论自由平台造成束缚,这成为了网络传播领域的立法者需要考虑的首要问题。
第二,网络传播的法律规制协调内容庞杂,涉及部门繁多,监管难度大。如何对网络传播监管部门的
权责进行明晰的划分,既不产生监管机构的叠加冗余,也不留下网络传播监管的真空地带,也是当前网络
传播法律规制的难点所在。
第三,网络信息的诉求不一致导致网络传播立法进程缓慢。纵观国内外网络传播领域的立法情况,几
乎每一部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都会引起部分受众群体的意见反弹。不同受众群体的信息诉求难以做到同时
兼顾,成为了网络传播立法迟缓的重要因素。
第四,互联网技术的日新月异,网络传播法律规制的延续性和适用性难以保障。这也就使网络传播的
法律规制无法确定明确的方向,与此同时,还对现有法律规范的适用性和持续性都提出了极大的考验。
4 克服网络传播法律规制困境的相关建议
第一,建立明确的网络传播内容发布权责体系。网络传播主体对其发布内容的合法性具有审核义务,
一旦网络信息内容对公民或法人的合法权利造成侵害,网络传播的主体应付全部责任。与此同时,对网络
媒体介入网络内容传播的情况做出限定机制,只有在传播内容会危及社会稳定,国家安全时,网络媒介方
可进行介入,对不良信息加以清除,而一般情况下,网络媒介不得干预网络信息的传播。
第二,以“媒介融合”为契机加强监管部门的整合。目前,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正在向宽带
通信网、数字电视网、下一代互联网演进。网络传播的监管部门也可以趁此契机确立明晰的层级关系,进
一步明晰各个部门的规制领域。
第三,根据技术进步对网络传播的法律规制进行动态调整。网络传播领域的法制建设须符合网络媒介
的发展特性,不能追求一蹴而就,而应伴随网络技术的发展变革进行必须不断地更新、修订。只有如此,
才能让网络传播领域有法可依,有法能依。
第四,提升伦理道德引导水平弥补法律不足。网络传播领域法规建设缓慢,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网络
信息领域价值多元,虽然这在一定程度上让网络信息内容变的更为丰富,但同时,也为不良信息内容的存
在制造了温床。所以,加强网络传播领域的伦理建设,为网络信息给予道德上的指引,成为了协调受众网
络信息诉求,弥补现有法律不足的重要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