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兴安镇委书记扣押农民征地款 不怕曝光不怕告

中国法制网   2014-12-29 10: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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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有网民发帖称:广西兴安镇人民政府做出的行政处理决定,镇委书记领导不执行,故意扣押该镇自治畔塘村第六组村民43万元土地征用款,原因是存在社会不稳定因素。而村民去镇政府要钱时,党委书记邓健君放话:你们不要在这里吵,有本事你们去法院告吧,曝光也不怕!

  广西兴安县兴安镇自治畔塘村原本是一个经济合作社,原名第十五队,在1981年农村实行土地承包制时,该社所有的水塘全部实行抓阄分配到了六个组,各个组进行各自管理,从没有发生任何争议。但到2003年海螺集团在兴安建厂,征用了第六组的水塘之后,从而产生了水塘权属和利益分配纠纷。

  2003年11月,自治畔塘村原第十五队五个组的村民将第六组村民诉至兴安镇人民政府,要求确权处理此事。他们认为“风凸塘”(被海螺集团建厂征用的水塘名称)虽然分给了第六组,但只给他们养鱼使用,没有签订协议,也没有发土地承包证,应该是属于原第十五队集体所有,他们也应当有权分享水塘被征用的地款。第六组村民则认为,“风凸塘”自1981年在生产队主持下,抓阄分到各个小组,是合法有效的,二十多年来他们一直养鱼管业,从来没有间断过,理应属于第六组所有,水塘被征用的地款应归第六组所得,其他小组无权干涉,因为有些小组的水塘也被用了,但他们也没有分到过一分钱,都是组里的村民分了,各个组也没有提成任何异议。。

  另据了解,自治畔塘村其他五个组均分有水塘,有的也被征用了,但征地款并没归第十五队集体所有,而是各个小组的村民分了。没有被征用的水塘,各个组还是继续养着鱼。

  兴安镇人民政府为解决此事,先后五次召集双方进行调解,但由于双方意见分歧较大,均不能达成协议。2007年5月18日,兴安镇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作出了“畔塘村第十五经济合作社原风凸塘养鱼使用权属杨世军小组(也就是第六组)”的处理决定(兴镇行政决【2007】1号)。如其他五个组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六十日内向兴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十日内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其他五个组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没有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08年下半年,海螺集团将征用“风凸塘”的43万元土地款打给了兴安镇人民政府,由镇政府把征地款分发给畔塘村第六组村民。但兴安镇人民政府并没有执行自己做出的处理决定,一直没把征地款分发给第六组村民,并还要求他们主动让出15万元的征地款分给其他五个组村民,称如果把钱发他们一个组的话,其他五个组都不服,由此会隐埋着不稳定因素。

  2014年12月9日,杨世军等第六组村民代表再次来到兴安镇人民政府,要求其尽快把征地款分发到他们手中,但镇党委书记邓健君根本不执行镇里的处理决定,甚至放出狠话说:你们不要在这里吵,钱不是你们一个组的,你们不商量好,不做出让步,是不会发你们的,有本事你们去法院告吧,就是曝光了也不怕!(王山)

  来源:湛江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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