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实环境保护责任,推动生态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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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北、湖北等地纪检监察部门先后通报了一批突出环境问题问责案例,对环境保护工作落实不力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方面,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强调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的重要体现,另一方面,也是各级党委、政府压实环境保护责任,推动地方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快速发展,环境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人们在享受经济发展带来的前所未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享受时,也感受到了自己给自然环境造成的巨大压力。虽然采取了一系列环境保护与治理措施,使得环境质量恶化的趋势基本得到控制,局部地区环境质量逐步得到改善,但是环境保护依然面临诸多问题与挑战,一些地方政府和单位思想松懈、工作不力,在节能减排、综合治理上监管不到位,落实政策规定不严格。因此,环保工作任重而道远。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先后提出了一系列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并出台了相应的规章制度。2015年8月,随着《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出台,进一步明晰了领导干部在生态环境领域的责任红线,增强了领导干部保护生态环境、发展生态环境的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
笔者认为,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必须要压实环境保护责任。一方面,各地要充分认识压实环境保护责任的重要意义,要把落实环境保护责任作为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指标纳入考核,促进各级领导干部更好地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另一方面,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力度,对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促进环境保护制度规定深入落实,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强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