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首次举行宪法宣誓仪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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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小晨曦
新华社北京9月18日电 9月18日上午,国务院在中南海首次举行宪法宣誓仪式。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监誓。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和《国务院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今年以来国务院任命的38个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的55名负责人依法进行宪法宣誓。9月19日《新华网》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2015年7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激励和教育政府工作人员弘扬宪法精神,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依法履职尽责,2016年7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明确规定了参加宣誓人员的范围、宣誓形式和程序等。
刚刚闭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任命了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等6名国家工作人员,按照2016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上述人员依法进行宪法宣誓。
人民大会堂二楼东大厅国徽高悬,五星红旗鲜艳夺目,宣誓台上摆放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宣誓现场气氛庄严隆重。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委员,国务院部长、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组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的具体组织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本决定制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