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广告不能再“任性”
法制网
2016-09-05 13:1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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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广告不能再“任性”
由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9月1日正式生效,明确要求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需要在显著位置标明“广告”,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网红、明星的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发布商业广告,也要显著标明“广告”。个人在微信朋友圈、微博等社交媒体转发广告帖,也要承担广告发布者的责任和义务。(光明日报2016年9月5号)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进步和社交媒体的蓬勃发展,传播渠道日益多元,网络、微博、社交平台、微信影响着人们的日常生活,加之可以运用广告的手段越来越多,广告样式也越来越隐蔽,为一些不实信息的大范围传播留下了空间,部分消费者难以辨别真伪,还可能造成更大的社会伤害。如“魏则西事件”暴露出互联网广告不明确标识的严重危害,由此曝光的“莆田系”医疗广告至今还触目惊心。《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使互联网广告从此不再“任性”。作为首部规范互联网广告的部门规章,《暂行办法》从互联网广告定性、广告可识别性等方面作出了科学全面的规定,明确要求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位置已由原来的“商业推广”变成“广告”,付费搜索广告应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过去“霸屏”“关不掉”的广告页面有望不再出现,充分考虑用户的体验。更为重要的是在网红、明星的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发布商业广告,也要显著标明“广告”,个人在朋友圈、微博等转发广告也要担责。泛滥的互联网广告终将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