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永红:“王老吉红罐凉茶”是许可协议衍生物 不可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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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3日,王老吉在媒体沟通会上宣告将发起新的“红罐案”诉讼,起诉包括加多宝(中国)在内的5家企业侵权。“红罐之争”再度升级。一边是红罐案二审结果的悬而未决,一边是新红罐诉讼的蠢蠢欲动,王老吉与加多宝的对决一直持续。一系列的红罐案不仅是双方自身对权益争夺,而是中国知识产权诉讼历史上最典型的案例符号。
就双方的红罐之争,华南理工大学知识产权研究所所长、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关永红认为,基于“王老吉”商标权2000年许可协议当中,关于授权“加多宝”方生产经营王老吉红色罐装产品的约定,进而才在使用过程中衍生出“王老吉红罐凉茶”这一特有名称,同时还产生了“王老吉红罐凉茶”特有的包装、装潢,这些都是不容置疑,无法分离的。换句话说,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王老吉”商品名称使用的同时,并不妨碍商标法从另外的角度保护其利益。这两种权益构成一个整体,如果故意把其分裂,便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也违反相关司法解释。
对于外界提出“‘王老吉’商标归广药集团一方,红罐凉茶归加多宝公司一方,红罐特有的包装、装潢属于经营者加多宝一方”的观点,关永红给予了不同的态度:上述观点不符合以下3方面事实:第一,没有具体特指名称的一种商品,根本无法称其为知名商品,所谓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应该是商品的特有知名名称。第二,2000年双方的商标许可协议,不管前面有什么协议,在最后有效的协议当中,它约定的范围是使用的商品范围许可人授权被授权人生产红色罐装“王老吉”凉茶。该合同约定当中包含着两类授权,第一类授权就是王老吉许可商标的授权,第二类生产销售红色罐装及红色瓶装的经营权授权。从合约约定来讲,协议终止之时,返还商标权的同时,还应返还生产红色罐装或瓶装的经营权。第三,包装、装潢归谁所有,应该根据保护在先权的原则来处理,这是判定商标装潢权归属问题上应充分考虑的一个基本原则。有关该点,需结合具体证据予以认定。
据了解,早在2014年12月19日,广东省高院对“红罐案”做出了一审判决,红罐装潢归王老吉所有,赔偿王老吉1.5亿元经济损失,并提出,要求加多宝立即停止使用与涉案知名商品王老吉红罐凉茶特有包装装潢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包装装潢等“四个立即”。今年6月,最高院对该案进行二审,王老吉再次提交新证据,面对法院的宣判及法律界人士的力挺,王老吉二审胜诉的几率再次增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