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清河县:受害人自己侦缉凶犯羞辱了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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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治监督网
公安干警一直被人们视为人民卫士,是广大群众生命和财产的保护神,侦破案件、缉拿罪犯是公安干警的天职。然而在河北清河县却出现了一件让人费解的事情,一桩简单的杀人抢劫案,一个被砍了数刀差点丧命的弱女子,通过各种渠道获得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锁定犯罪嫌疑人后,多次向公安机关提供破案线索,结果却被办案人员漠视、推诿,致使杀人抢劫凶犯至今逍遥法外,不能结案。
本网讯 2012年8月31日,河北省清河县海河街海河洗浴发生一起恶性杀人抢劫案。当晚7:30时许,江苏籍女子黄晓芹独自一人在自己经营的浴池值班,正准备关门时进来一位20多岁、个子瘦小约1.6米左右的年轻人声称要洗澡。此人黄晓芹认识,因为一周之前此人来过,并且跟黄晓芹聊天透露自己是本地坝营镇人,在邢台监狱刚被释放时间不长,现在邢台某驾校学开车。因为也算是熟人,黄晓芹并未加防范。
大约8点多钟,该人洗完澡在浴池吧台前徘徊没有离去的意思,黄晓芹问他什么时间走,自己要关门,该人声称要等一个人。又过了一会儿,该人说要黄晓芹上浴池二楼为其按摩,走在前面的黄晓芹进入房间刚坐下就听到身后有关门的声音,还没等她回过头来,脖子就被人从后面勒住,并在颈部连刺几刀。惊恐中,黄晓芹奋力挣脱歹徒的控制,大声问歹徒要干什么?这时,行凶歹徒问黄晓芹钱放在那里。黄晓芹为了活命,哀求歹徒要钱自己去吧台拿,只是别伤害性命。话没说完,歹徒又冲上来,手握一尺多长的尖刀直
黄晓芹受伤的颈部和胸部疤痕
刺黄晓芹的胸口。因为按摩间地域狭窄,难以躲闪,黄晓芹只能以两只胳膊格挡,第一刀穿透了黄晓芹的右臂,第二刀贯通她的左臂,接着歹徒又刺出第三刀被黄晓芹死命抵住其握刀的手,尽管如此,尖刀已经刺透黄晓芹的前胸。两人相持近一小时,歹徒的意志被黄晓芹强烈的求生欲望所摧毁。他对黄晓芹说,我不杀你了,你松手吧!告诉我钱在哪儿?并威胁说:你别报警也别动,动你就会死!歹徒抢了2000多元现金后仓皇逃走,黄晓芹勉强支撑从二楼上爬到一楼门外,呼叫在门口纳凉的邻居拨打120急救后,便昏厥过去。
黄晓芹受伤的双臂刀口最长处达到16—17厘米
此案经清河县公安局刑警队立案侦查,一年多来除第一次做笔录外,黄晓芹再未见到过办案民警。2013年11月19日,历经一年多仍未破案,黄晓芹无奈向上级部门投诉反映,并第二次见到办案人员冯如意。不管黄晓芹怎样着急,清河县公安局刑侦办案人员一直答复她案件在“调查中”或“没进展”。2014年3月份,办案民警冯如意对黄晓芹说“每天案子这么多,谁有时间查你的案子,我得听领导的”。黄晓芹找到主管刑侦的副局长倪建军,倪建军说:“我也不办案,你找我干嘛?”
2014年4月10日,刑警队城区中队长孙涛让受害人黄晓芹去坝营镇派出所辨认嫌疑人。到了派出所后,孙涛告诉黄晓芹可能性不大,脱了鞋身高都在1.7米以上(真正的犯罪嫌疑人只有1.6米左右)。2015年3月18日,黄晓芹再次将自己所掌握的更详细线索包括行凶歹徒的姓名、年龄及家庭住址反映给清河县公安局张志刚局长。并且,黄晓芹在搜寻线索过程中获知,该歹徒张某旭早在2011年3月份因抢劫罪被判刑两年,2014年因打架斗殴受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打击处理过。
黄晓芹说:“这个案子不是不好查,主要是主管刑侦的倪建军副局长压着不给查,犯罪嫌疑人张某旭有本家亲属在派出所任领导,是否跟其打过招呼,内幕不好说。我找过局长张志刚,张局长也很为难,发信息跟我说:“我一定督办,清河县公安队伍也很复杂,如果你有证据证明办案人员失职渎职,我建议你去检察院反映。”
2015年6月25日,黄晓芹找到办案人员黄朝辉询问案情,黄朝辉告诉黄晓芹张某旭已被排除作案嫌疑。黄晓芹要求安排现场辨认犯罪嫌疑人,黄朝辉未予理睬。
一个受害人指证,犯罪嫌疑人呼之欲出的案子,从案发至今将近3年,清河县公安局办案人员一无所获,毫无进展,甚至对不断向上级反映情况的黄晓芹疾言厉色,躲之唯恐不及。
黄晓芹认为,在侦办这起杀人抢劫案的过程中,清河县公安局某些领导和办案人员有严重的失职和渎职甚至包庇行为,其本人所认定的犯罪嫌疑人公安局不是找不到,可是为什么不能让自己亲自辨认呢?还有,黄晓芹的法医鉴定书鉴定为轻伤,但一直放在办案民警手中,既没有给她原件复印件也没有给她相关说明,甚至自己想看一眼都很难,难道受害人不应该知道自己的伤情鉴定吗?清河县中心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上是这样写的,多发锐器伤:1、右前臂软组织裂伤:右侧尺侧腕屈肌腱部分断裂 2、左侧前臂贯通伤:桡侧腕伸肌部分断裂,拇短伸、拇长展肌部部分断裂,指伸肌部分断裂:软组织裂伤 3、左中指软组织裂伤 4、颈、胸部外伤;气胸。
根据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五十八条 “胸部损伤引起血胸或者气胸,并发生呼吸困难。”条款,黄晓芹已经构成重伤,那这法医鉴定是否合法呢?
有媒体人质疑:受害人自己调查犯罪嫌疑人并向刑侦人员提供详实线索,但是案件至今未有进展,相关办案人员及主要领导是由于特权思想严重,想依靠职权得到犯罪嫌疑人的好处,还是故意刁难受害人?或者是一线侦查员怕在工作触犯了“关系网”、得罪了领导,以后遭打击报复,因而不敢作为?这样的办案效率是否对得起纳税人?受害人自己查找嫌犯到底羞辱了谁?
本网将继续关注此案进展并做跟踪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