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鄂尔多斯农商银行辟谣违规放贷4700万称合法的深度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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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认为:鄂尔多斯农村商业向未经环评企业放贷4700万是虚假信息。
首先,鄂尔多斯市毅隆建筑涂料有限责任公司是否申报环境评价影响审批。
经查:鄂尔多斯市毅隆建筑涂料有限责任公司,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擅自建设并投产。
其次,向鄂尔多斯市毅隆建筑涂料有限责任公司4700万合法性进行论证。
第一,鄂尔多斯市毅隆建筑涂料有限责任公司是否依法进行安全生产许可。
鄂尔多斯市毅隆建筑涂料有限责任公司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行业准入标准,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经查:鄂尔多斯市毅隆建筑涂料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应当对鄂尔多斯市毅隆建筑涂料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是否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文件。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文件规定:未通过环评、节能审查和土地预审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对违规在建项目,有关部门要责令停止建设,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发放贷款。对违规建成的项目,要责令停止生产,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有关部门要停止供电供水。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文件,是国务院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故意违反《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文件规定精神,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依法予以论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文件公布实施后向鄂尔多斯市毅隆建筑涂料有限责任公司连续两次向未经环评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4700万。
根据《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依法设立;
(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
(四)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有关规定,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擅自开工生产,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违反了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违反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文件规定。
第四、违规排污,未办理排污许可证且未缴纳排污费,应当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多次对外声明:向未经环评企业鄂尔多斯市毅隆建筑涂料有限责任公司贷款4700万合法合规,该单位依据的是哪国的法律?
另外,鄂尔多斯市银监局认为: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向鄂尔多斯市毅隆建筑涂料有限公司贷款4700万,其中2000万合法,合法的依据又是什么?是执行中国的法律、法规吗?
对刘春华对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行长刘生荣、中国银监会鄂尔多斯监管局局长刘保平违反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举报,刘生荣、刘保平未被依法查处,刘春华被行政处罚,试问违反规定的刘生荣、刘保平就合法吗?
对此,我们希望引起中国银监会和中纪委的高度重视,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对不执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八规定”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落实行政问责,积极回应社会关注,认真组织调查,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推进反腐倡廉建设、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作出积极贡献!
来源:http://www.chinajilin.com.cn/news/content/2015-04/10/content_359309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