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亿元民企面临“冤杀”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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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腐败被称为腐败中的腐败,与依法治国背道而驰,严重阻碍着社会公平、公正的实现,而关乎当事人终极利益的执行腐败则是司法腐败中的重灾区。最高人民法院原院长王胜俊曾指出,执行腐败的易发领域是违法执行案外人财产。最近发生在河南省平顶山的一起执行案件,相关法院在执行中违反法定程序,未经实体审理,以执代审,直接将案外人的财产强行超标的额查封并冻结其所有经营账户,致受害企业顿入绝境。
一起民间借贷纠纷经一审判决后,败诉的被告方未提出上诉,判决生效后,案中原告也不向法院申请执行被告的财产,而是通过当地法院“以执代审”的方式将案外的另一家民企追加为被执行人并予以强制执行,不仅超标的额查封该企业所有的房地产,还同时冻结其全部经营账户。遭受重创的民企只好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请求制止非法执行行为。最高人民法院随后下发通知责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监督与复查此案的执行情况。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未予理睬,执行法院仍我行我素,受害民企正面临着被卡脖子的生死危机。
以执代审 裁定“抽逃资金”
河南九州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州公司)是专业一级资质防腐保温施工企业,全国防腐行业首家压力管道现场防腐蚀资质甲级企业。公司连续多年被省、市评为“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连年被新乡市资信评委会评定为AAA级资信单位。
九州公司成立于1988年,由张俊林、梁翠英夫妇创办。经过多年艰苦经营,企业从当初的64元起家,如今已发展到注册资金1.28亿元,从业人员年均有3000多人。业务范围遍及石油、化工、冶金等各行各业,在石家庄、北京、兰州等地拥有十多个施工基地。
九州公司业务蒸蒸日上之际,不料飞来横祸。
2012年12月11日,河南省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的一纸执行裁定书,将九州公司推入“资产被查封、银行账户反复被冻结”的灾难深渊。
据九州公司总经理梁翠英反映,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在“李小江诉郑州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铝公司)高息借款纠纷案件”的执行中,作出的(2012)平执一字第71-6号执行裁定,未经开庭审理,仅以所谓的查明事实,就直接认定九州公司作为郑铝公司股东存在注册资金不实和抽逃注册资金行为。后虽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复议,但在其作出的(2013)豫法执复字第00016号执行裁定(以下简称第00016号裁定)中,仍然认定九州公司“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需在700万元本息范围内向郑铝公司债权人李小江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九州公司代理律师认为,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均未进行实体审理,直接在执行裁定中认定实体问题,以执行裁定任意增加被执行主体,是典型的以执代审行为,涉嫌非法剥夺九州公司的诉权。
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上述执行裁定,直接将九州公司追加为被执行人,强行划走九州公司银行账户中的600余万元,还将其银行账户悉数冻结,直接阻断了九州公司正常的资金流动。
“我们长期坚持诚信经营,从不拖欠工人工资与材料款,如今公司的账户全部被冻结,应该支付的款项无法及时支付。”梁翠英向《人民法治》记者诉说,“因为账户冻结时间太久,确实已经影响到客户的资金流动,因此许多客户也由当初的理解,开始抱怨和质疑,九州公司的信誉备受打击。”
“以执代审,对九州公司犹如晴天霹雳;超标的额查封和反复冻结银行账户,几乎将九州公司推入绝境。”
反复冻结账户 企业濒临绝境
据了解,上述案件中原告李小江因民间借贷纠纷向河南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郑铝公司逾期未偿还借款,案件一审判决被告郑铝公司偿还李小江借款及利息3000余万元。
郑铝公司官网介绍称,公司前身系1996年建立的国有大型企业郑州中原铝厂,经改制成为股份制企业,注册资本1.98亿元,现有资产13亿元。另据媒体报道,郑铝公司自2012年初开始因高息拆借大量资金引发债务风波。虽然如此,但该公司并未破产,仍有资产可供执行。
奇怪的是,针对一审判决的败诉结果,被告郑铝公司既未提出异议也没有申请上诉;同样耐人寻味的是,判决生效后,原告李小江也不向法院申请执行郑铝公司的财产,而是直接向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外人——九州公司的财产。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随即以执行裁定书的形式直接认定九州公司在参股郑铝公司中,存在注册资金不实和抽逃注册资金1650万元本金及利息,并追加九州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后经复议程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虽然在金额上变更了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但没有从根本上纠正以执代审的问题。
以执代审,对九州公司犹如晴天霹雳;超标的额查封和反复冻结银行账户,几乎将九州公司推入绝境。
据统计,截至目前,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及授权委托执行的叶县法院累计查封九州公司五层与六层办公楼,建筑面积合计4497平方米;公司技术骨干家属住宅楼及职工集体宿舍住宅楼,建筑面积合计4164平方米;两宗国有建设用地,总面积合计8326平方米。据九州公司统计显示,被查封的资产评估价值超过3000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明确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
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第00016号复议裁定,九州公司仅在700万元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及其指定执行该案的叶县法院不仅超标的额查封了该公司近三千万元的资产,而且还同时冻结了九州公司所有的银行账户。
2014年3月,九州公司为了解除被查封的银行账户,恢复资金流动,只好委曲求全地按照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第00016号复议裁定执行,包括之前被法院强行划走的600余万元,本息合计凑足720万元给李小江。但是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及叶县法院并未就此罢休,半年后继续按照李小江的申请,再次冻结了九州公司的全部银行账户,又一次彻底掐断其资金流动。
九州公司再次被冻结的账户有:
2014年10月20日,冻结中国建设银行长垣县支行账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西大街支行账户,中国银行长垣支行账户,新乡银行长垣支行账户。
2014年10月21日,冻结中国工商银行长垣支行账户。
2014年10月22日,冻结开封商业银行郑州农业路支行账户,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账户。
九州公司毛副总告诉记者,九州公司以对外承揽防腐工程施工为主业,分布在全国各地的工程完工后,因为银行账户被冻结,导致不能正常收取工程款,工人工资及材料款也无法支付,原本在业界及银行树立的良好信誉也备受影响,企业生命岌岌可危。
司法救济 缘何阻力重重?
针对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以执代审”认定九州公司在参股郑铝公司中,存在注册资金不实和抽逃注册资金,以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复议中认定九州公司“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九州公司提供了郑铝公司出具的对账单及出资证明等证据予以反驳。但是,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不予采信,继续坚持以执代审的裁定并对九州公司实施强制查封资产和冻结银行账户。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保树、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等五位法学专家就九州公司投资参股郑铝公司,是否存在未履行出资义务及抽逃注册资金等问题进行论证后认为:
其一,九州公司不存在抽逃注册资金的行为。九州公司履行了出资义务;法院执行裁定对涉案款项认定事实不清,对当事人行为定性依据不足;九州公司从郑铝公司提取资金构成借贷关系,不能认定抽逃出资。
其二,九州公司与郑铝公司互冲抵债的行为是有效的。九州公司与郑铝公司之间的债权关系真实存在,且合法有效;双方的资金往来,是双联企业之间正常的资金往来,并无法律禁止之处;九州公司与郑铝公司之间资金往来是互惠行为,九州公司始终依约偿还本金,其间并无损害郑铝公司权益的行为。
其三,九州公司不应当承担抽逃资金的责任。成立抽逃资金的认定,首先是承担责任的股东确实有抽逃资金的行为,其次是法院在作出判决或裁定之日,该股东抽逃注册资金的行为并未改正,两者缺一不可。九州公司与郑铝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不存在上述行为与结果。
九州公司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并未改变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以执代审的行为,无奈之下只好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
2013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2013)执监字第235号通知书对九州公司予以回复称:“你司向我院申诉反映,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李小江与郑州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执行一案中,执行法院错误追加你司为被执行人,请求我院予以监督。我院经审查,已将你司申诉材料函转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责成该院监督、指导执行法院,复查你司所反映的问题和所涉执行案件。请与该院联系。”
接到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书后,九州公司多次找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对执行法院的执行进行监督和复查,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始终未给予回应。
为防止九州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继续申诉,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下发通知后,擅自降低执行级别,将执行案件交由叶县法院执行。
叶县法院随后在2014年1月14日下达了(2013)叶执字第453-1号执行裁定,要求九州公司即刻执行。2014年10月20日,叶县法院再次做出(2013)叶执字第453-25、453-26号等《执行裁定书》、《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九州公司多处银行账户,冻结存款430万元,冻结期间自2014年10月21日至2015年4月20日。
2014年12月15日,《人民法治》记者专程前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及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采访。两法院宣教处负责人均表示领导不在,希望记者留下采访提纲,待转交领导后,予以书面回复。
2014年12月16日,记者联系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宣教处负责人,了解书面回复情况,并请求协调采访。该处负责人告知,已交代由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统一回复。
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宣教处王处长联系记者说,相关案卷材料全部转到了叶县法院,该院正在整理材料。
截至发稿前,记者未接到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的回复。
案件背后 疑点重重
随着调查采访的深入,李小江诉郑铝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背后的问题开始浮出水面。
首先,作为败诉方的郑铝公司在整个案件中毫发未损,既没有自动履行判决向李小江支付一分钱,也没有受到法院的强制执行,而作为案外人的九州公司却成为强制执行的直接受害者。
其次,九州公司代理律师曾要求法院调取借款纠纷案中的关键证据——银行转款对账单,相关法院始终未能调取。而且在郑铝公司的民间借贷债务审计报告中,也未能找到郑铝公司向李小江借款的记录。
最后,李小江胜诉后,不向法院申请对郑铝公司强制执行,却能通过相关法院以执代审,快速查封九州公司多地资产,反复冻结其全部银行账户,从中强行划拨款项。即便在最高人民法院给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监督与复查案件执行的通知后,仍不能阻止以执代审的进行。
此案是否存在虚假诉讼与执行腐败等问题?《人民法治》将继续关注。
(原标题:亿元民企面临“冤杀”困境——河南省平顶山市一起“以执代审”案例调查)
刊载于《人民法治》2015年一月号
http://mt.sohu.com/20150114/n40779249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