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富带头人的回忆,法学专家来支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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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做客节目的当事人曾经是当地有名的致富带头人,每天工作18个小时,勤勤恳恳开垦承包的荒地、荒滩。今天来到节目他不是来传授致富经,却是有一肚子的委屈无处倾诉,让我们来听听他到底发生了什么事。欢迎收看本期节目——致富带头人的回忆。
盐碱地变良田的英雄史诗
当事人张伟霖(化名)祖籍四川,1984年响应国家西部大开发的号召来到新疆打工务农,每天工作18-20个小时,依法依规克服重重困难,在1996年成为当地有名的致富带头人。多年来,他先后与食品公司签订了4份荒地、荒滩承包合同,依照合同开垦荒地、荒滩2000余亩,还亲自教授父老乡亲开荒技术,支援西部大开发,今天与他一同做客节目的就是其中一位老乡代表苏先生。
说起当事人张先生开荒的不易,老乡苏先生表示他比较有发言权。作为见证者和跟随者,他见证了当事人的一路艰辛:1996-2005年张先生开始持续开荒盐碱地,每年平均开200-300亩荒地,资金不足便向老乡亲戚借钱,最初因为土地贫瘠需要先行投入养地,将荒山变成良田,产生收益还清借款后继续投入资金养地,他表示当事人其实在盐碱地变良田前近20年并没有实际收益,全部心血均投入进去。
张先生表示:正是因为自己的开荒行为,才解决了40余户家庭的就业及基本生存问题,同时将棉花的亩产量200公斤提升至亩产量500公斤,为食品公司带来了可观的效益,解决了当时其连退休工人的工资都无法解决的困境。可是天有不测风云,正当张先生准备继续有所作为时,食品公司计划将其开好的土地收回,无奈之下张先生在2016年将其诉讼至法院。
开荒英雄坠入深渊
2017年法院判决支持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根据《土地承包法》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判令对方支付违约金5万。但张先生表示:遗憾的是对方支付违约金后,对于土地迟迟不予继续履行。2018年1月张先生申请强制执行未果,后被安排“学习”506天。期间其与家属写下保证书,承诺放弃开荒地和井电设施设备及地上钓附属物等权益,同时签下
数个协议。他表示:正是因为这些文书的签署,曾经胜诉后的强制执行也被终止。在问到如何看待自己签下的这些协议的法律效力时,张先生表示他查过相关法律规定,认为自己在特殊条件下签署的文书不具有法律效力,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
对此张先生至今无法释怀,为了获得506天的相关证据,2023年其与食品公司重新签订协议,要求其将506天的事实写入协议内容。至此,一场关于张先生和食品公司的协议的新诉讼拉开序幕,一审败诉后,他提起上诉,案件即将迎来二审。
说到自己的损失,当事人张先生表示,从正式开荒起,自己倾其所有投入,还未有收益时便有了以上的遭遇,这些年的设备被毁、农作物被损毁、对方违约造成了生产经营损失以及精神损失约1000余万元,这些经历压的他喘不过气,夜不能寐,倍感人生耻辱。
法学教授解读案件法理真相
节目下半场,法学教授张荆、谭柏平对本案进行了分析。
在谈到对本案的整体印象,张荆教授激动地表示:在阅读1996年、2005年,食品公司与张某签署的《土地承包合同》的两份合同时很有感触,合同记载:“乙方(张某)在食品公司基地内(甲方)的土地,开垦很差的碱滩、荒地,进行承包经营……乙方在五乡12大队大排碱渠边开垦搁荒地353亩复耕。当时我在空白处写下了两行字“他应该是开荒的英雄被记入史册”,我透过电脑想去伸手握他的手,表示敬意,因为我在农村插过队,在沙河边开过荒,深知开荒的不易!在听完当事人的陈述后,我更感到他们在治理盐碱地、开出良田方面很了不起!谭柏平教授则表示:当事人抱有一腔热血支援西部建设,在土地贫瘠的地方想做出一番事业,却遭遇重创,感到非常遗憾和惋惜。
在谈到当事人在“学习”期间出具的《承诺书》《补充承诺书》以及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等文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否符合法定撤销情形时,谭柏平教授表示:我国《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4不违背公序良俗。同时合同可撤销的原因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等情形。当事人张某在特有情形下签署的一系列文书、作出的一系列承诺,具有一定的争议,谭柏平教授表示从法理学上认定这一系列操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情形。
结合上半场当事人的描述,在谈到法院在强制执行的程序是否存在问题时,谭柏平教授表示这一过程中存在不够严谨、有瑕疵的情形,当事人在放弃自己曾经迫切追求的强制执行时,相关部门应核实是否系当事人张某的真实意愿表达。
在谈到本案是否涉及刑事犯罪时,张荆教授表示:我国《刑法》第276条规定: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对于此案,如若损毁枣树苗等事实行为存在,需进一步了解主观要件为何,即作出该事实行为的主观动机。此罪名的立案条件为:一、造成公私财物的损失达到了5000元;二、破坏生产经营三次;三、纠集三人以上公开破坏生产经营设施。张荆教授表示符合以上三个条件,应该予以刑事立案。
在谈到接下来当事人应重点做好哪些方面工作以最大限度维护自身权益时,谭柏平教授表示:建议当事人选择一条从易到难的途径维护合法权益,多头并进不一定都能被支持,可以就签署的补充协议等文书违背真实意愿为由请求法院裁定撤销或者无效,其中申请撤销更为容易实现,这个途径的实现无疑需要当事人准备扎实的证据材料,其中包括人证、物证等。
关于承包期间枣树苗、设施等的损失亦可以追求经济损失补偿。
张荆教授表示:从阅读法院的文书中看到,其侧面承认了506天这一事实,建议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调取更多的相关证据,以佐证其签署的一系列文书的无效性。同时就西部大开发的大环境而言,建议相关部门要尊重人才,保护人才,一个有智慧、有才干的人才,不管是科学家还是种田能手、开荒里手都是国家的宝贵财富,要珍惜爱护他们,应该以宽阔的胸怀,鼓励他们为社会做多做贡献,做更大的贡献。
听了当事人的回忆,这一桩桩、一幕幕都让人难以平静,本想着勤恳的大干一场,结果却是一场空。让人民在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一个美好的法治愿望,期待当事人也能迎来有关他的曙光与希望。在我国,判断一个案件的最终结局,有且只有人民法院才能判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只能给以谏言,不能干预司法公正。对于案件发展,我们节目也将持续关注。
本期节目涉及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不违背公序良俗。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可撤销的原因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等情形。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受第三人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