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是怎么从重伤害罪变成无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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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指控:2004年2月5日,农安县龙王乡某村村民杨某与邢某因玩扑克发生口角,杨某用玻璃杯将邢某左眼打伤。经农安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邢某之伤为重伤二级(左眼盲),七级伤残。案发后杨某外逃。
杨某于2015年5月1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检察机关批准于2015年5月25日被执行逮捕。
律师办案经过:吉林万公律师事务所邵文超主任接受被告人杨某父亲委托后,前往看守所会见被告人杨某。被告人杨某承认有摔玻璃杯致原告邢某受伤行为,但其无意间提到原告邢某被其致伤左眼后,原告邢某自己发生意外左眼再次受伤。邵文超主任敏锐的意识到本案关键点为原告邢某左眼致盲的原因是被告杨某摔玻璃杯所致还是邢某自己发生意外所致,亦或是二个行为共同所致。邵文超主任紧急联系被告人杨某父亲核实情况,同时指派吉林万公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部刘智懿律师前往检察院调取全部刑事卷宗。被告人杨某父亲证实,原告邢某在被被告人杨某致伤后确实发生过意外左眼再次受伤,原告人邢某的一位亲属告诉过他。
刑事卷宗调取后由邵文超主任、刘智懿律师分别阅卷分别形成阅卷笔录,最后整理形成阅卷笔录终稿。邵文超主任、刘智懿律师通过阅卷认为被告杨某虽有致伤原告邢某行为,但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原告邢某的左眼盲重伤二级系被告杨某的行为导致,公诉机关指控报告人杨某犯故意伤害罪不能成立。邵文超主任、刘智懿律师形成案件讨论报告提交吉林万公律师事务所每周召开的案件讨论会进行案件讨论,全所律师审阅全部卷宗材料,听取办案律师观点后一致通过为被告人杨某作无罪辩护,并决定增加张晓巍副主任为办案律师。吉林万公律师事务所成立了由邵文超为主辩,张晓巍为副辩,刘智懿为协办律师的专案辩护团队。
辩护团队多方协调未能做通原告人邢某亲属工作,其拒绝出庭证实原告邢某左眼二次受伤事实。本案关键证人不能出庭,给案件带来巨大困难。
第一次开庭时,邵文超主任针对2004年原告邢某被打后是否是其本人报案的问题设计了专门的问题向原告邢某提问。邢某开始对邵文超主任的简单提问不屑一顾均能应对回答,在原告邢某放松警惕时,邵文超主任突然发问其被打后报案情况,邢某脱口而出说出实情,其未报案,报案人为其母亲。从而确定了公安机关立案材料记载报案人为原告邢某的虚假性,进一步证明公安机关补立案的违法性。
第一次开庭审理后,邵文超主任为证实原告邢某的左眼盲是被告人杨某摔玻璃杯所致还是原告邢某自己发生意外所致,亦或是二个行为共同所致亲自走访请教了吉林大学第一、第二、第三医院的眼科专家,并与其在美国作访问学者的眼科医生同学进行了多次的电话交流。邵文超主任又查阅了《临床诊疗指南-眼科学分册》、《视觉功能障碍法医鉴定指南》等多部眼科专业书籍。
第二次开庭审理,二名法医出庭接受质询以证实被告人杨某的行为致原告邢某左眼盲构成重伤二级。邵文超主任熟练的运用多名眼科专家的观点,依据《临床诊疗指南-眼科学分册》、《视觉功能障碍法医鉴定指南》规定全面否定了原告邢某左眼盲与被告人杨某致伤行为的因果关系。庭审后,法官及法医均误认为邵文超主任有医学教育背景。
案件结果:经过二轮庭审,检察机关撤回了对被告人杨某故意伤害罪的起诉,并作出了吉农检刑不诉(2016)98号不起诉决定书, 以被告人杨某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被告人杨某不起诉的决定。被告人杨某在被羁押486天后被无罪释放。
案例评析:本案是典型的证据不足无罪辩护成功案例。原告邢某左眼致盲值得同情,但在无法证实是被告人杨某所致还是其自身意外所致的情况下,依据我国刑法疑罪从无的基本原则,不能推定被告人杨某有罪。但关键的是作为律师,要深入掌握案件的每一个细节,并能有策略的抓住关键点,运用娴熟的专业知识展开“绝地反攻”,没有这几点作为前提铺垫,是不能达到有效的辩护效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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