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司法公正“护航”各个领域

中国城市文化网   2017-05-23 09: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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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林林业局、林业局一中连环诉讼又现新看点

2016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第12条明确指出,对虚假诉讼参与人,要适度加大罚款、拘留等妨碍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法律适用力度;虚假诉讼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虚假诉讼参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外,第14条还规定,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参与虚假诉讼的,要依照法官法、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法官行为规范等规定,从严处理。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2016年10月,人民网、新华网、中国网、搜狐网等多家主流媒体纷纷刊登转载《莫让“虚假诉讼”成依法治国绊脚石·海林林业局、林业一中连环诉讼冷思考》一文(百度输入本题,详情立见),首度披露了黑龙江省海林市一起房产执行案件。本文所要探讨的,并非四五年间因案外人虚假诉讼导致生效裁决难以执行问题,旨在剖析“虚假诉讼”及司法公正对国家各领域的危害及“护航”。

实况回放

2012年7月,刘某因拖欠丹东圣宝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称丹东圣宝)货款被起诉并执行房产,办理过户期间,遭遇海林市房管办一拖再拖。与此同时,黑龙江省海林林业局先以虚构的为刘某代缴税款、抵押贷款为由,在法官配合下以一纸双方“自愿”的调解书,将该套房产据为己有。在丹东法院方面法律主张被终审驳回后,其下辖的林业局一中,又以刘某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为由,提起行政诉讼状告房管办,要求撤销房产证,房产归己方所有。冷眼几年间,这对“父子”轮流以债务纠纷、房产证办理瑕疵为由,不断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实质上形成了一个虚假诉讼的“怪圈”——林业局为刘某代缴税款、抵押贷款、刘某办理房产证的建筑“原为”林业局一中所有……令人不禁疑惑,刘某为何与林业局方面如此剪不断、理还乱?这样的利益链条是人为策划还是纯属巧合?

另一个令人瞩目的关键点是,海林林区基层法院对林业局与刘某的所谓“纠纷”根本没有管辖权!因为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涉及不动产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刘某的这套房产位于海林市中心区,其管辖法院应为海林市人民法院。显而易见,林区法院的这种“强行管辖”,其背后是原告、被告、法官的“三厢情愿”。

现林业局一中主张撤销刘某房权证的行政诉讼一审被判驳回,然而透过一纸行政裁定书,隐藏在虚假诉讼背后的权力操控依然清晰可见。

瞩目一审裁定

起诉书中,林业局一中描述刘某身份为“个体”,而判决书中则显示“无固定职业”。而据丹东圣宝方面了解,刘某多年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在海林拥有多处商业用房。值得关注的是,一名无固定职业者却可以仅建材产品便拖欠货款高达二百余万!

无独有偶,在丹东圣宝公司向海林林区检察院了解情况时,控申科王姓科长,一提起刘志春的名字,便直接问“是开发商吧?”这样的房产“实力派”人士,居然在判决书上实现了从个体到无业的“跳跃”!而在一中的上诉状上,其职业仍为“个体”,此“蜕变”意在淡化身价还是遮挡身后的官场“大树”?

打开行政起诉状,林业局一中主张撤销刘某房产证的依据是《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那么无效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呢?众所周知,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力机关是法院和仲裁机构,林业局一中并未指出无效体现在哪里。

再看海林市人民法院出具的[(2016)黑1083行初15号]一审裁定,驳回的同时,更在“善意”提示“原告以现有的证据可依《房屋登记办法》第七十四条、第八十条的规定主张权利……”

众所周知,第七十四条是申请更正条款,应当提供权利人同意更正的证明材料。

也就是说只要刘某同意更正,房产证就可以更正,这样就绕过了合同是否有效的环节,这场诉讼“双簧”就可以完美收官了。

第八十条则规定,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房屋权利归属或者权利内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状况不一致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办理相应的登记。

然而,海林房管办当年却未按丹东中级法院的生效判决办理,直接导致自己当下一举成为行政被告。如果当初依照判决办理,执行确有错误时,权利人完全有权申请执行回转,也免得惹祸上身,既成被告,又成舆论“活靶子”。至于是否有人暗中指使,从持续已经已久的拖延状态看,各方已是心照不宣。

“斗胆”上诉源自检方态度

2016年10月下旬,丹东圣宝曾就海林林业局与刘某串通虚假诉讼、法官配合、林业局一中负责人员涉嫌渎职等情形,向海林林区人民检察院控申部门举报,得到的回复是“不归我们管”。这就奇怪了,林业局领导、林业局一中领导、林区法院法官共同涉嫌犯罪,林区检察院不管谁管?

直至收到林业局一中的上诉状,其措辞之避重就轻,让丹东圣宝蓦然明白,是检察院方面的包庇不作为,才会让林业局一中负责人员,在解除追究“渎职”责任隐患之际,奋而上诉。

一句“不管”,意味着同时也给虚假诉讼的双方及法官打开了一条继续盯住房产不放的“绿色通道”!

丹东圣宝既与刘某有过供货往来,自也不难从多个途径了解到,刘某的近亲属曾系牡丹江司法系统“要人”,诸如一系列房管办拒不执行生效裁决、海林林区法院虚假诉讼、本次行政诉讼一审“善意”提示、海林林区检察院的不作为,都应与该“要人”息息相关!否则,法官、林业局领导、学校领导都是有头面、有身份的人,怎么会拿仕途为刘某和区区一套房产去买单?

法学人士:一套房产极易导致“多米诺”效应

针对上述不难识破的虚假连环诉讼,法学人士指出,目前行政诉讼二审维持原判是最好的“收口”,否则丹东圣宝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必然会将海林林业局先以代交税款,后以国有资产放贷、法官策划、林业局一中渎职及虚假恶意诉讼、海林林区检察院司法不作为等证据确凿事件,在曝光之余层层举报。此外,还有那位虽未露面,却在操控一切的刘某的近亲属,置入一连串举报形成的“多米诺骨牌效应”——最终数位官员仕途因一套房产沦陷。

来自纪检系统的信息显示,相当一部分官员的违纪调查均由“小事”引爆。如此看来,是给潜在风险已初露端倪的“要人”留面子维护虚假诉讼,还是置身“多米诺”,是摆在二审法院面前的重要选择。毕竟,幕后操纵者不易或可逃过法律制裁,而法官审理案件则需要终身负责。

来源:中国城市文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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