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执法的天空始终呈现公正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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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法学副教授伍志锐
丰富的人生历练
伍志锐,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广西师范大学法哲学专业研究生,广西大学公共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现任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广西律师协会、南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广西、南宁市两级优秀律师,广西区政府法律顾问库成员,南宁市政府立法咨询员,广西警察学院法律系副教授、广西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导师、广西警察协会理事。
“一个人做点好事并不难,难的是一辈子做好事不做坏事……”54年前,伟大领袖毛泽东在给雷锋题词后,发出了如上感言。感言公开发表后,成了我国亿万民众的行为准则和座右铭,并影响着一代又一代的华夏儿女。
今天,在我国的司法界也有这样一个人,身兼数职,勠力同心,为我国的司法公正,加快依法治国的进程,默默无闻地做着实事好事,奉献着无悔的人生。他就是广西警察学院诉讼法教研室主任、副教授、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伍志锐。
出生于1973年的伍志锐,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人,从小勤奋好学,学习成绩始终名列班级前茅。1993年如愿考入中南政法学院,从此开始在司法的理论海洋中挥臂遨游。1997年大学毕业后,被分配到广西公安管理干部学院(现广西警察学院)工作,在三尺讲台上授业解惑育人。20年来,他教了一批又一批学员,他们在各级公安机关努力工作,为自治区的社会局面稳定、治安秩序良好、经济健康发展,做出了应有贡献。与此同时,为了开阔眼界、增长学识、深造自我、触类旁通,他还考取了广西师范大学法哲学专业研究生,广西大学公共管理专业研究生。双硕士学位的取得,为他在执法的职场生涯有力翱翔,插上了腾飞的翅膀。
为了进一步理论联系实际、接触基层所队、掌握一线办案情况,在教学的间隙,他还时常被选派挂职公安机关锻炼。 1997年—1998年,到贵港市公安局基层所队任侦查员;2009年—2010年,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刑侦总队工作一年;2015年—2016年,在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任副局长……2007年,伍志锐在繁忙的教学工作之余开始做律师,这也开启了他事业上新的辉煌,他先后获得“南宁市优秀律师”、“广西优秀律师”等称号……
从伍志锐的从业经历不难看出,无论在哪个岗位工作,都围绕“法律”二字展开。他那丰富的人生历练,为他所追求的法律公正,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伍律师带领的国海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
严谨的职业态度
俗话说:学有所长,术有专攻。在伍志锐身上,更体现出这句话的确切含义。
笔者案头,摆放着他担任的各种职务的资料。一个人倘若干好其中一项,也就很知足了。然而,伍志锐却把这些工作都干得轻车熟路,游刃有余——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律师,广西警察学院(原广西公安管理干部学院)诉讼法教研室主任、副教授,《南国早报》第一批公益律师 ,广西律师协会、南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西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导师,南宁贵港商会顾问律师(理事),目前还有五六个顾问单位(主要是房地产)。
在从事法学教学的工作中,具有双硕士学位的他对刑法、民法、合同法、婚姻法、程序法等颇有研究,因此讲起课来能举一反三,触类旁通;由于经常到公安部门去挂职锻炼和调研,教学的对象又主要是来自公安实践部门的干警,所以他对与公安工作有关的业务也较熟悉。多次参与学校与法务有关的工作,为学校多起涉诉案件进行代理,取得较好的效果。
伍志锐说,多次到公安机关挂职锻炼,案例掌握得多了,教学就生动多了。尤其对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理解,会更加清晰。不接触实践,有些理论很难理解。不接触实践,携带理论书籍再多,给学生讲课也讲不明白、讲不生动、讲不透彻。
每次给学员讲授第一节课时,伍志锐总是灌输依法执法的重要性,培养学员增强依法执法的意识。而且反复强调,一旦依法执法出现偏差,就会发生冤假错案。他要求自己的学生带头改变不良风气,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一个涉案人。他经常语重心长地对他的学生说,要坚守从事法律工作的底线,不能昧着良心做事。
除了教学之外,伍志锐还长期从事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普法教育工作,以及政府机关、公司职务犯罪预防研究工作。先后给广西区、地、市、县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单位开展过刑事诉讼法讲座,给学校、公司、企业等单位进行普法教育,使越来越多的人在法治的轨道上阔步前行。
兼职从事律师工作以来,伍志锐尤其擅长代理处理刑事、海事、交通、离婚等案件,对民事案件擅长以调解结案,真正做到:案件结了,事也了了。
一些有影响的案件当事人,慕名请他担任辩护律师。对此,他本着诚信、敬业、务实、高效的理念,以解决客户的实际困难作为追求的终极目标,尽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各类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伍志锐曾担任伍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二审成功减刑大半、金某传销不逮捕案、南宁地铁坍塌不报瞒报安全事故案的陈某不被逮捕案、南宁轨道公司挪用公款的黄某不逮捕案、玉林某发廊抢劫强奸致人死亡的梁某无期徒刑案、在宾阳被指控贩卖毒品成功改为持有毒品罪的覃某案、某市房产局局长受贿33万缓刑案、某区规划局局长受贿二审由原来十年改为一年十个月、某市建设局局长受贿六个月等多起区内外有重大影响的犯罪案件的辩护人,其中对陆某盗窃、龙某强制猥亵、何某传销、韦某合同诈骗、李某贷款诈骗、刘某强奸等所作的无罪辩护被检察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采纳。
法律,是治国安邦的基石。伍志锐作为执法队伍中的一员,以超强的职业能力,在不同的工作岗位上,为法律的公正竭力践行。
伍律师获找法网2016年度“十大精英律师”
精彩的辩护瞬间
厚积薄发。
兼职担任律师期间,伍志锐以自己深厚的学识、素养和经验,办理了不少精彩案件,下面笔者整理了两个,以飨读者。
开发商以房屋首付款发票行贿应如何认定受贿人的受贿数额
----邓某受贿案
邓某因涉嫌受贿罪于2014年9月9日被某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过审理后,一审法院判决邓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剥夺政治权利一年。邓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找到伍志锐律师为其辩护。伍志锐律师接受委托后了解到:邓某2009年是某规划局副局长,看中辖区内开发商苏某开发的一个楼盘,欲买一套房。开发商苏某欲讨好邓某,就跟邓某说打五折卖给他,让他以他女朋友王某某的名义购买,邓某最后接受了这个方式。为了从形式上行得通,苏某叫王某某去售楼部办理手续,只领取首付款票据不用交钱,另一半由王某某贷款。贷款下来后发现所购买房屋实际面积比合同约定的小,且比其他同类房屋价格高。另外,这个案件中邓某检举揭发一个审计局局长受贿一百万元,且有自首情节。首付款票据金额显示110306元,一审法院就是根据这个票据金额认定邓某受贿数额为110306元并忽略了邓某有自首和立功情节,最终判处邓某判处有期徒刑10年。
伍志锐律师担任辩护工作后,就“邓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假设犯罪,受贿数额应该如何认定?是以首付款票据认定还是以房屋评估总价减去实际支付的数额认定?”等问题向清华大学张明楷教授和陈卫东教授询问专家意见。专家最终给出意见:受贿数额应该以市场评估总价格减去实际支付数额,受贿数额不足10万,不应该适用10年以上法定刑。
伍志锐律师根据以上意见并结合2007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提出以下意见:1、受贿数额不应按照首付款票据显示的数额确定,而是根据当时市场的评估总价减去邓某女朋友王某某实际支付的价款确定。2、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邓某的行为属于自首情节。3、邓某检举揭发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检察机关应该尽快核实调查其真实性,如真实应该认定邓某有立功的表现。最终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发回重审后法官采纳了伍志锐律师的辩护意见,由一审判决的有期徒刑十年改判为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且这个案件因为时效问题准备申诉无罪。
为索取债务限制债务人人身自由是非法拘禁还是抢劫
——李某非法拘禁案
基本案情:2004年左右,黄某因投资做生意欠卢某30.9825万元,2009年卢某委托李某向黄某追债。黄某于2009年2月5日至2010年10月22日期间先后还清了上述欠款的本金。2011年1月14日,为向黄某追利息,李某找到吴某和另外两个小伙以对账为由约黄某到某饭店,之后将黄某带到某个镇的一处房子限制其人身自由并找人看守。期间,李某称黄某虽然还清了卢某的本金,但还有利息没还,要求黄某还42万利息,黄某拒绝。之后,李某表示经与卢某商量,可以少要点利息,黄某只要还25万即可。2011年1月16日,李某和吴某等人让黄某照抄了一份李某原先写好的还款计划,并索要了黄某身上的银行卡及密码,先后从黄某银行卡取得12万元利息。
2011年7月21日,李某被抓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逮捕。2012年4月27日,A区检察院向A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李某犯抢劫罪。2012年12月18日,A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李某不服一审判决向A市中院提出上诉,A市中院于2013年11月26日作出裁定,将该案发回A区人民法院重审。A区人民法院重审后判决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9个月。李某仍不服再次向A市中院提出上诉,并找到了伍志锐律师为其辩护。
伍志锐律师辩护意见:1、李某向黄某追债是受卢某的委托,并不是无中生有向黄某要钱,李某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当场对黄某使用暴力,因此李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2、卢某与被害人黄某之间存在口头约定,李某从黄某处拿到的12万元并没有超过卢某授意的利息25万元,一审认定的利息计算方法有误。3、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行为,应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判决结果:二审法院最终依法改判李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纵观伍志锐的人生之路,授业解惑也好,挂职锻炼也好,仗义执言也好,其实他的目的和心愿只有一个,那就是让中国的法制佑护千家万户,让执法的天空始终呈现公正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