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农商行违法放贷案在东胜公开开庭审理

法治中国   2017-04-21 16:4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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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农商行违法向鄂尔多斯市毅隆建筑涂料有限责任公司发放流动性资金贷款4700万元,担保人刘春华对鄂尔多斯农商行违法发放贷款行为依法向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于2017年4月19日,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对刘春华诉鄂尔多斯农商行、鄂尔多斯市毅隆建筑涂料有限责任公司一案公开开庭审理。

刘春华当庭向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提交24组证据证明鄂尔多斯农商行违法向非法生产企业鄂尔多斯市毅隆建筑涂料有限责任公司发放流动性资金贷款4700万元,其中刘春华对2000万元承担担保责任。

鄂尔多斯市毅隆建筑涂料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法向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发展和改革局申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或者备案。鄂尔多斯市毅隆建筑涂料有限责任公司未依法申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或者备案,也未按有关规定申请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也未按照规定办理规划许可证,也未按照规定办理危险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也未办理消防安全验收手续,擅自生产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

鄂尔多斯农商行向非法生产经营企业发放流动性资金贷款4700万元。鄂尔多斯农商行、鄂尔多斯市毅隆建筑涂料有限责任公司一致认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确认鄂尔多斯农商行、鄂尔多斯市毅隆建筑涂料有限责任公司、刘春华签订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合法有效,并且该合同借款已经偿还。

根据《流动性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鄂尔多斯农商行发放流动性资金贷款应当用于合法、合规生产,贷款用途明确、合法。鄂尔多斯农商行向非法生产经营企业发放4700万元,根据相关规定,鄂尔多斯农商行违法发放贷款、鄂尔多斯市毅隆建筑涂料有限责任公司骗取贷款行为已构成犯罪。刘春华对该行为,依法向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报案,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不认为是犯罪,不予立案。

现已查明:2014年6月17日,中国银监会鄂尔多斯监管分局依法对鄂尔多斯农商行违法发放贷款行为依法给予20万元罚款,鄂尔多斯农商行对该行政处罚并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刘春华认为:中国银监会鄂尔多斯监管分局处理该违法行为存在徇私舞弊、以罚代刑,依法向内蒙古自治区纪委投诉,内蒙古自治区纪委提请中国银监会内蒙古监管局对刘春华投诉事项依法核查。

中国银监会内蒙古监管局对刘春华投诉事项作出说明,尽管鄂尔多斯市毅隆建筑涂料有限责任公司持有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证照齐全,鄂尔多斯农商行未收到环保部门关于环保项目查处的通报,但仍不能免除鄂尔多斯农商行向鄂尔多斯市毅隆建筑涂料有限责任公司先后发放2000万元和2700万元贷款两笔流动性资金贷款中存在贷前审查审核把关不严的责任。

2014年6月17日,中国银监会鄂尔多斯监管分局根据刘春华举报,依据法律程序对鄂尔多斯农商行就鄂尔多斯农商行贷前审查不严等违法发放贷款行为作出20万元行政处罚,同时责令鄂尔多斯农商行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根据中国银监会鄂尔多斯监管分局要求,鄂尔多斯农商行对该行包括行长在内11名员工分别给予行政降级到经济处罚不等的行政处分。

鄂尔多斯农商行对中国银监会鄂尔多斯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并未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也未对内蒙古自治区纪委出具的中国银监会内蒙古监管局关于鄂尔多斯农商行涉嫌违规发放贷款核查情况的函以及鄂尔多斯农商行向鄂尔多斯市毅隆建筑涂料有限责任公司发放贷款有关情况的补充说明未提出申诉或者复核。刘春华提供的相关证据应当作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定案依据。

庭审中,鄂尔多斯农商行、鄂尔多斯市毅隆建筑涂料有限责任公司并未向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提供足以推翻刘春华主张的证据。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对刘春华诉讼请求,将择日作出判决。刘春华表示,对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审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希望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给刘春华一个公平、公正的判决,为推进依法治国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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