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临沂一木业公司老板被打至今没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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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人民法治》接到反映称,2015年12月17日,山东临沂大顺物流园宇丰木业的刘海伟和付桂娟被打,财物损毁,汽车被砸,报案至今没有结果。
《人民法治》杂志记者 姚炎中
《人民法治》接到反映称,2015年12月17日,山东临沂大顺物流园宇丰木业的刘海伟和付桂娟被打,财物损毁,汽车被砸,报案至今没有结果。
当事人莫名其妙被打
据刘海伟说,2015年12月17日下午四点多钟,他和付桂娟正在自己开办的宇丰木业门店里算账。这时,从门外突然闯进两人,一人拿刀,一人拿棍,并对刘海伟进行辱骂:“我让你消失,离开临沂市场,我带了100号人来的,把门拉下来,关门,给我砸。”紧接着,又从门外进来二十几人,开始对刘海伟和付桂娟进行殴打,并将门店里的财物和门口的一辆奥迪车砸毁。这一行为持续了二十余分钟,附近的监控设备将这一过程完整记录下来。
在案发后,刘海伟和付桂娟马上拨打了“110”向公安机关报案。据刘海伟介绍,事发当天,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义堂派出所民警来到案发现场,向刘海伟、付桂娟询问了情况,并在5天后进行了笔录。
据刘海伟说,这次打砸案件是由刘庆军、刘越父子和约27名社会闲散人员制造的。而且刘庆军和他们家还是亲戚关系,平时无冤无仇,这次被打让他们莫名其妙而且十分生气。
刘海伟向本刊记者说,经医院鉴定,付桂娟、刘海伟身体多处受伤,其中付桂娟构成轻微伤。在刘海伟和付桂娟做完笔录后,义堂派出所并未对刘庆军、刘越父子等27名涉案人进行调查和审讯。刘海伟和他的母亲多次到派出所询问案情进展情况,都被搪塞推诿。
刘海伟无奈之下,只得自己寻找证据,最终他找到了当时的监控录像。共有4份现场录像资料,录像中案发的时间、地点、嫌疑人数量、相貌特征、使用的凶器、涉案车辆等都有清晰记载,遂刘海伟将录像提供给派出所办案人员。
报案至今没有结果
刘海伟说,在刘海伟和付桂娟的多次催促下,案发2个多月后,也就是2016年3月1日,民警对刘庆军、刘越进行询问。据了解,这次询问是在刘庆军、刘越自首的情况下进行的。3月2日,刘庆军、刘越被拘留,3月10日被放了出来。4月,兰山区公安分局将此案移送兰山区检察院,但只移送了刘庆军、刘越两名犯罪嫌疑人,其余二十余名涉案人员并未审问和移送。
刘海伟告诉记者,在兰山区检察院审查案件阶段,他们聘请了律师,经过律师与检察院的沟通,发现在侦查阶段刘海伟向派出所提交的此案关键证据——监控录像并未被提交给检察机关。而这4份现场录像资料,对案发当天众多参与者的行为,对时间、地点、相貌特征、人数、使用的凶器和时长等有清晰的记载。
2016年12月1日,记者来到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兰山分局宣传处处长回复记者称,这个案件的材料正在上报,等材料整理好之后会回复记者。
记者两次致电兰山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办公电话,接电话工作人员称办案检察官正在开会,未能接受记者的采访。
法律专家:情况属实则构成寻衅滋事罪
记者就此案征询了相关法律专家的意见,专家认为,如果案件当事人描述的情况属实,犯罪嫌疑人为两人以上团伙作案,按照受害人所描述的犯罪情节,则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很可能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所规定的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来源:市场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