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林未解释无搜查证搜查原因被指另有图谋

法制与社会杂志   2017-01-13 11:0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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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一则题为《实名举报桂林市中院执行局罗润民擅闯案外人公司无手续搜查的违法行为》的帖子在国内多家论坛疯传,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1月10日,署名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桂林中院)作者,就有关情况进行说明,而广西可高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可高公司)回应称,该情况说明敷衍塞责,未解释无搜查证搜查案外人可高公司的原因,情况说明难以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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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可高公司遭遇引起中国商业联合会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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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可高公司遭遇引起中国商业联合会高度重视。

    无搜查证搜查案外人公司,网上发帖求助

    1月8日,署名为可高公司梁沛农在天涯论坛上发表题为《实名举报桂林中院执行局罗润民擅闯案外人公司无手续搜查的违法行为》的帖子。该帖子称,1月6日上午9点30分,桂林中院执行局罗润民带队共9名闯入可高公司总部办公区,逗留1个多小时。可高公司行政部负责人陆主管向罗润民要求出示有关证件并询问缘由,罗润民拒绝提供,随后安排人员限制陆主管人身自由,不许其站立及接打电话,同时对陆主管大声呵斥,要以妨碍公务为由,将其带走拘留。

    帖子还称,随后,罗润民擅自闯入可高公司梁沛农总裁办公室进行搜查,在搜查过程中又被公司员工制止并再次要求罗润民出示证件,强调在没有任何证件的情况下,不能翻查总裁办公室个人文件,这种行为是违法的。罗润民再次拒绝提供证件及相关法律文书。10时半左右,罗润民强行删除员工手机照片和单位监控视频。帖子最后称,作为案外人,我们认为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可高公司及员工的合法权益。现实名向广大网民举报,希望通过媒体的力量,能够引起相关部分的关注,维护我们公民的合法权益,不让恶势力逍遥法外。

    桂林中院承认删照片,情况说明未提有搜查证

    可高公司梁沛农发帖后,被国内多论坛转发,引起社会广泛关注。1月10日,署名“桂林中院”的作者就有关情况作了说明。调查发现,该说明没有附上纸质版并加盖桂林中院公章的函,只有一段文字,其真实性值得怀疑。

    情况说明称,桂林中院执行广西桂林誉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阳朔一尺水公司、丁磊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院领导批准,拟对梁沛农依法采取拘传、拘留强制措施。1月6日上午9时,南宁市中院执行局调配执行中队配合桂林中院拘传、拘留行动。9时20分左右,9人到达梁沛农工作地点可高公司。

    情况说明称,执行法官让其告知梁沛农办公地点也置若耳闻,并未经执行人员允许,私自拍照,在此种情况下,执行人员才要求该总经理删除照片。情况说明称,在可高公司拒不配合的情况下,执行人员进入查看。约10时30分,执行人员一行向可高集团所在物业调取进出大厦的监控视频。情况说明还称,10时31分,执行局罗润民请陆某向梁沛农转告执行目的,尔后退出可高公司的区域范围。情况说明最后称,法院将继续依法排除任何非法妨碍因素,坚定不移的执行好此案,维护法律的尊严。据了解,桂林中院在情况说明中,没有说明无搜查证搜查案外人可高公司的原因等。南宁市中院是否派出执行局人员协助,需要得到核实。

    情况说明无法院公章,质疑为违法者开脱行为

    1月11日,可高公司就署名为“桂林中院”作者在某论坛就有关情况作了七点回应,认为帖子内容与事实不符,不能令人信服。

    可高公司在回应中说,我公司不是桂林院执行的“广西桂林誉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阳朔一尺水实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一尺水公司”)、丁磊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的被执行人。桂林中院李斌、罗润民等人依据何种法律到可高公司搜查等违法行为?回应还说,桂林中院情况说明中已明确“一尺水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16年10月13日已变更为“陈俊明”,为何还用违法手段,对已不再担任 “一尺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梁沛农采取非法传唤、拘留等强制措施?

    该回应称,桂林中院在执行借款合同中,已经查封并采取评估拍卖等强制措施,要求“一尺水公司”承担还款义务即本金壹亿元。“一尺水公司”价值5亿元的酒店资产,被低价估值2.77亿元拍卖。“一尺水公司”资产足以清偿所欠债务,桂林中院以何种理由来认定原“一尺水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沛农达到规避法院执法的目的?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呢?声明还说,桂林中院及李斌、罗润民等为何置要梁沛农于死地?其背后是不是在判决及执行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问题,与梁沛农向相关部门实名举报有关?梁沛农履行公民应享有的合法权益,阻扰李斌及罗润民涉嫌勾结王杰侵吞“一尺水公司”酒店资产的野心?上述问题令人思索,不难看出李斌及罗润民一而再、再而三对梁沛农采取非法强制手续,迫使屈暴力而就范,从而达到他们目的。

    可高公司在回应中还说,当前是法治社会,不能容许李斌、罗润民等人披着合法的外衣,干着肮脏的勾当,相信在法律的蓝天下,正义的伸张,邪恶总会受到惩罚。可高公司在回应中还说,李斌、罗润民带队违法闯入可高公司办公场所进行非法搜查等一系列涉嫌违法行为,给公司带来了巨大影响,造成员工恐慌、公司形象严重受损,严重扰乱了公司正常的办公秩序,作为案外人的可高公司保留诉讼权利。

    可高公司在回应中最后说,桂林中院公布在论坛中的情况说明,落款并未加盖公章,是公务行为还是李斌、罗润民个人开脱违法行为而造谣惑众?

    案件起因:法律专家称判决与事实不符

    据了解,该案终审判决一尺水公司”承担责任以《借款合同》等为主要证据,均未经一尺水公司依法质证。据代理律师认为,一审和二审判决,认定借款1亿元的依据是《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和《还款计划协议》,逻辑是《借款合同》约定借款1亿元,《还款计划协议》认可借到1亿元。而实际上,根据一、二审中王杰提供的银行票据,根本无法证明借出过1亿元。一是真实的银行票据加起来不到1亿元;二是有2000万元转入《借款担保合同》中既是收款人又是担保人的陈卫国名下,该款项的性质没有查实。三是案件中还有1000万元,是王杰委托广西威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汇入陈卫国委托收款的广西防城港市润华发展有限公司,但时间发生在《借款担保合同》之前,不可能是王杰向陈卫国支付的借款。而且,根据《借款担保合同》,陈卫国也没有权利另行委托他人接收款项。四是丁磊曾退还王杰1000万元,不应计入欠款。

    代理律师告诉记者,仅仅依据不完整票据和借款合同,以及还款计划协议,就认定借款1亿元是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的,也明显违背生活常理。根据法律规定,应该逐一核对银行转账凭证,仔细核算金额。丁磊在此情况下,仍于《还款计划协议》中承认借到1亿元,说明丁磊与王杰有串通嫌疑。两人签订《借款合同》属于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代理律师对记者说,原判关于担保费的计算有误,违反了国务院与六部委的规定。首先,在1亿元的基础上认定担保费有误。原审法院没有查实1亿元借款是否真实发生,就直接根据《借款合同》与《还款计划协议》认定了1亿元,并据此计算担保费。其次,原判按年利率22.4%和年利率30%计算担保费率明显违反有关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监会《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的规定,“基准担保费率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执行,具体担保费率可依项目风险程度在基准费率基础上上下浮动30%-50%”。二审法院认定的担保费率达到甚至超过了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远超国务院和六部委的规定,应予改判。

    据了解,2015年9月7日,一尺水公司因与王杰民间借贷纠纷和广西汇荣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两案的法律适用问题,邀请在京的民商法律专家进行法律咨询论证。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杨立新、崔建远等与会专家听取了一尺水公司董事长梁沛农和张志伟律师关于案件基本情况的介绍,认真审阅了当事人提供的桂林中院(2014)桂市民二初字第1号和第2号民事判决书,经过深入研究和分析,就本案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提出法律咨询意见。

    法律专家认为,丁磊虽为一尺水公司法定代表人,但其签订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目的不是为了公司利益,且篡改股东会决议,私刻印章,不属于法定代表人的执行职务行为,均非一尺水公司意思表示,对一尺水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丁磊在前述借款等合同中约定合同自“签字、盖章后生效”、“签字盖章后生效”,即使该合同是一尺水公司的意思表示,也须认定签字和盖章是合同生效的要件,仅有签字,没有公司的真实印章,该合同也并未生效。

    法律专家还认为,丁磊私刻企业印章的行为是否认定为犯罪,直接影响该案的民事审判结果,关系一尺水公司的重大利益,在当事人以此为理由提起中止审理的申请后,一审法院未中止审理属于程序违法,应当予以纠正,发回重审。据了解,可高公司遭遇引起了中国商业联合会高度重视。2016年1月18日和2016年4月29日,该会以《要报》形式,向有关部门进行反映,希望监督法院秉公执法。记者将继续关注。(王晨)

(来源:法制与社会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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