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敦男孩”商标争夺案真相揭秘

中国法制网   2016-12-19 16: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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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越11年的商标案:伦敦男孩(BOY LONDON)到底是英国的还是韩国的 ?

  ——“伦敦男孩(BOY LONDON)是在英国伦敦还是在韩国?”

  ——“当然是伦敦的,这还用问吗?如果是韩国的,直接叫韩国男孩好了,叫什么伦敦男孩?”

  暂且撇开这个案子,我们模拟一下“两小儿辩日”,这个简单的问题,明眼人一眼就能看明白,但是偏偏产生了一桩跨时长达15年的纠纷和官司,甚至某些执法部门也未能弄明白。

  这是很明显的逻辑悖论,一起跨越11年的商标纠纷,“李鬼”强打李逵,“李鬼”鸠占鹊巢,“李逵”无家可归。受伤的是“李逵”,受害的却是广大消费者。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加强产权司法保护意见指出,“依法制裁知识产权违法犯罪,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依法审理商标侵权,加强品牌商誉保护,依法审理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以及依法惩治知识产权犯罪。

  最近,“乔丹”商标之争划上了句号,作为该意见的一个注脚,也为本案的依法判决提供了一个有力的借鉴。

  一、一起法律研讨会揭开商标之争

  2016年11月30日下午,《一起商标行政裁决纠纷案法律研讨会》在人民日报社举行,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民生与法》编辑部主办了这次会议。到会的法律专家、经济专家们对案件材料进行了深入的研讨,对证据链条的证据材料检视并确认,提出了专家意见。

  当事公司代表吴哲源先生来到会议现场,当着各位专家的面签署了声明文件,声明称2016年11月30日在商标案纠纷案专家会议上的一切介绍与接受询问的内容均真实有效,并负相关法律责任。此后他介绍了品牌“BOY LONDON”(中文直译:伦敦男孩)的创立经过,介绍了开拓中国市场与周边国家和地区的市场的过程,商标转让韩国十年期间,韩国合作者倒闭,但倒闭前违规转让商标,韩国自然人金甲琪违规接受了这个商标,并且在韩国申报了注册商标,到中国也申报商标,推销产品,由此该商标持有者英国安格洛联营公司(以下简称安格洛公司)与韩国金甲琪的公司开始了这个商标的一连串争夺战。

  品牌“BOY LONDON”系史蒂芬﹒雷纳1976年在英国创立,并且取得了巨大的成功,是英伦街头时尚潮牌的鼻祖,曾是80年代音乐和服装文化的代名词,如今其粉丝名单上不乏麦当娜、蕾哈娜、沃霍尔等各种时尚领军人物。BOY LONDON赐予人们一个标签,这样一个品牌,充满勇敢与坚强,不畏惧恐吓,成为英国的时尚标签,受到众多世界大牌明星的拥趸,当时最流行乐队CULTURE CLUB主歌手 Boy George 也是该品牌的设计师之一。英国的《每日快报》、《太阳日报》也有大量刊登当时注明歌手和明星是其粉丝的报道及照片。

跨越11年的商标案:伦敦男孩(BOY LONDON)到底是英国的还是韩国的 ?

  (英国正版)

  为开拓中国及周边国家市场,1997年成功在中国注册。2001年在中国开辟的第一个店就是在广州中华广场“流行前线”,其后一直在推广这个品牌,一直在自己生产,自己推销,直至2015年、2016年一直在持续经营,BOY LONDON品牌系列标识广泛运用于其所经营的各种商品上。

  问题出在韩国市场的开发上,1994年到韩国开拓市场,为了便于迅速拓展市场,决定将商标转让给韩国宝成公司,转让期10年,合同约定在2004年到期后,商标必须无偿转给原转让人安格洛联营公司。但后来宝成公司经营不善,并且违约在破产前转让给韩国自然人金甲琪。由此发生了金甲琪恶意盗用商标及在中国大陆强注商标的行为。

  2004年宝成公司非法转让给金甲琪,安洛林公司去韩国起诉,但是由于地方保护主义作祟,韩国法院不受理。2005年,安洛林公司获悉金甲琪要在中国申请商标,于是在2005年对金甲琪提起诉讼,一直打官司打到现在,跨越时间长达11年。

  2005年8月5号,金甲琪在中国注册了“鹰BOY ”的图案(和安格洛联营公司注册的相似度99.99%),几乎和英国安格洛联营公司的完全一样。韩国自然人金甲琪利用安格洛在韩国的商标转让,最后是企业破产前违规转让的商标,来中国申请注册商标。

跨越11年的商标案:伦敦男孩(BOY LONDON)到底是英国的还是韩国的 ?

  (所谓“韩国版”)

  被告人金甲琪,原来是韩国宝成公司的合作伙伴,明知道boy伦敦商标情况在韩国受让到2004年然后转交给英国安格洛公司,仍然受让boy伦敦的商标。他们为了经济效益,继续使用,这是第一。第二,被告人用英国boy伦敦这样一个响亮的品牌和知名度,并且恶意抢注并使用安格洛公司boy伦敦的商标来中国注册,名为金甲琪,并选择网站上大量引用英国boy伦敦的品牌历史和上诉人及其合作艺人的商标进行宣传,使消费者混淆,从而实现借品牌之名促进商标经营、销售和实现利润的不法目的。

  被告人金甲琪在中国角逐在争夺英国的品牌商标,第一说中国市场上都是他们的商标,英国这个公司已经在中国三年没有经营,可以“撤三”。

  针对这一问题,安格洛公司向国家商评委以及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了数十份合同,说明一直生产和经营销售,并提交了合同原件。

  此外,英国驻中国大使馆公使衔商务参赞博锐思专门为安格洛联营公司写信给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共五封,他介绍说,这个品牌是英国本土品牌,1976年创立,随后迅速在英国和国际时尚界赢得了声誉,品牌的巨大影响,是能够立即被辨识出来的,1995年以来,在欧洲、中国,日本、澳大利亚,美国,中东地区等地销售,他们英国大使馆会持续密切关注事情的进展,最近有一共有五份这样的信件。英国人是讲究商业信誉的,英格洛联营公司提供的各时期的广告等有近百幅 。

  二、专家把脉,以案说法:

  到会的专家团队经过详细的询问和质证后,结合案情,提出了以下几点意见,综合如下:

  (一) 维护商标的专用权,需要打击违法冒牌商标。

  被上诉人金甲琪在韩国非法享有鹰图boy和使用权,他也不能拥有这样一个商标在中国注册的合法权益。英国大使馆公使衔参赞博锐思代表英国政府写信给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陈述了这个商标的历程及巨大的发展,对安格洛联营公司在中国的官司表示密切持续关注。一共有5封信。而被告人金甲琪的商标是2001年以后在中国申请注册的,其实是非法的。

  被上诉人金甲琪为了在中国获得BOY伦敦的长期经营巨大效应,编造了一大堆理由,编造理由就是安洛林公司在中国注册商标这个公司已经三年没有经营,实际上这个情况完全不存在,有一系列票据,刚才我们已经传给了各位,而且我们一本册子当中也有一批各种品牌、商标,货运单,进口单,税收,所得税各种单据。

  相反,在北京街头金甲琪的商店,公开打着鹰图和BOY的商标,悬挂着英国国旗,宣传这就是伦敦正宗的,这是不打自招,吴先生的产品才是正宗的,金甲琪的产品只能是冒牌货。金甲琪公司生产冒牌产品,在网站上大量使用英国boy伦敦商标品牌历史进行宣传,非常恶意,造成了消费者的混淆认识,借上诉人安格洛联营公司对boy伦敦的品牌知名度销售自己的产品,欺骗消费者,其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二条和《反不正当竞争法》。

  对方在自己的网站宣传“源自英国”就是全部问题所在。

  金甲琪在自己销售网站上大力宣传是英国的著名品牌,“源自英国”,实际上“源自英国”是无源之水。他们否认了自己是韩国品牌,等于承认自己是“李鬼”,现在真正的“李逵”上门来主张自己的权利,“李鬼”只能自行消失。另一方面,韩国公司的宣传表明了自己就是全部问题。如果真是“源自英国”,那么从逻辑上说,“我授权你生产,你在这儿卖就是我的经营活动,你的网站上宣传是源自我的。款式、商标,还有宣传全都是用的这个,所以你们三年中没有生产和使用,自己就打破了。”可谓,以子之矛攻子之盾,包括法院或者是评审委员会说“三年没有使用”,如果金甲琪公司真的是安格洛公司授权的,那么这三年金甲琪公司的使用也属于安格洛公司的。

  (二)冒牌商标严重侵害了在先商标专用权,应当撤销。

  北京市一中院的判决,这个判决依据理由是存在错误,做出这样一个撤销商评委关于金甲琪的商标的判决是存在严重的问题。简单的依据的是引证商标已经被撤销,所以引证商标不是争议商标的权利障碍。2013年商标法55条有明确规定,这个商标当事人对于决定只有在不申请复审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情况下撤销商标的决定才会最终生效,现在是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所以这个商标还是有效的。至于时间的问题,这个是03年的商标法,在此之前立法修订不是一个立法者短期马上的事情,肯定有长期的实践和理论的准备,虽然2003年修这个法,实践中学界很早就支持这样的看法,商标不像一般的行政行为,做出之后就生效,一定要有一个程序,只有不向法院起诉的情况才生效,所以在实践早就支持的。虽然之前商标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是这个已经是大家的通用观点,也可以支持商标是有效的。没有撤销,最终没有生效,这个是有效的。既然我们商标有效,金甲琪的商标就应该被撤销掉。

  金甲琪的行为侵害了安格洛联营公司商标专用权。安格洛联营公司97年注册了商标是鹰图,还有boy伦敦,是在衣服鞋帽这类产品,金甲琪这样的商标适用的25类,双方有些商品存在重合,作为混淆的规定,所以这个商标严重侵害了商标专用权,所以撤销没有问题。

  此外在商品销售广告中大量引用安格洛公司的商标品牌历史,比如源于英国的宣传,企图借用安格洛长期的历史品牌知名度销售,从而谋取不正当的商业利益,这种行为违法的不正当的规定,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安格洛公司的发票、票据、税票等等,还有一些合同,这些证据足够证明安格洛公司一直在持续地使用“鹰加boy”等系列商标,所以商评委做出的认定商标三年不使用,无效存在很大问题,需要纠正。

  (三)安格洛联营公司可以依照商标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根据商标法13条,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权利受到侵害的,可以依照本法请求驰名商标的保护,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不能在中国注册,这是13年商标法与国际接轨,与一些国际组织,国际条约的通过生效这个背景产生的新的规定,没在中国注册只要国际上有影响的品牌,在中国也不能恶意抢注模仿。

  驰名商标并不一定要在中国已经是注册的商标作为前提才可以主张权利,已经是国际使用商标,依据我国商标法主张自己的权利。金甲琪等利用上诉人的品牌知名度,恶意抢注并且使用与上诉人安格洛联营公司boy伦敦商标,并且在网站上大量引用英国boy伦敦的历史,上诉人合作艺人的资料,商标声誉影响,去误导有这个历史的渊源源自英国深厚的文化背景,盗用误导宣传,企图借此混淆消费者,从而实现韩国牌子历史的厚重度,为自己增加分量,促进商业经营的不法目的,这些都是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这个事情进行诉讼。

  (四)安格洛公司在香港和澳门两地,与金甲琪公司针对该商标进行诉讼,都取得了胜诉。这一胜诉,为我们在中国的商标案提供了借鉴。虽然各个国家和地区以及包括特别行政区专利法都有细微的差别,但是原则上,全世界知识产权保护都是一个精神。在香港和澳门的胜诉,也意味着可以进一步促进中国的商标与知识产权的有利判决。

  (五)北京四中院对一审裁决显然马虎,其判决书说已经决定撤销这个裁决,安格洛公司已经不是争议商标。这一点,安格洛联营公司不服从商评委决定,可以上诉。商评委决定在上诉期没有生效,引证商标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北京四中院这一不完善的裁决留下了遗憾 。

  本案件正在审理之中,本网将持续保持关注。大家期望,这一起跨越11年的官司划上一个圆满的句号,全国“3.15”即将来临,在全民打假的今天,应该还消费者一个公道,消费者的权益应该得到保护,商标和知识产权应该得到应有的尊重和维护,明显存在问题的“李鬼”,在面对真实的“李逵”维权的时候,应该“人人喊打”无处藏身。

  本文来源:法治与社会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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