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屋未到期被新房东赶走 店内物品被堆到门外

琅琊新闻网   2016-12-13 13:33:15
更换背景颜色:
 
 
 
 
 
 
 
更改文字大小:

\

甄号明店内物品如今还摆在店外。

家住临沂费县上冶镇的村民甄号明在当地租了一间店铺,谁知房子还未到期,就被现房东将店内一众物品搬到店外。一连几天事情也没有个结果,甄号明也不知道该怎么维权。

房屋换主惹纠纷

11月30日上午,记者来到费县上冶镇,在镇驻地一条繁华的马路旁边,记者找到甄号明的店,只见店门口堆满了各种货柜和一些电脑,而商铺的大门紧紧锁闭。据甄号明介绍,这家店铺就是自己租下来的,11月26日早上5点多钟,店内来了一群人强行将店门打开,并将里面的东西全都搬了出来。

当时,甄号明就在现场,他和妻子极力阻拦但没有成功,两人便用手机拍下了当时的场面以做证据。据甄号明介绍,带头来搬东西的不是别人,正是这所房子现在的房东许云杰,说起这中间的瓜葛还要从今年年初说起。

据介绍,最早该店铺的房东是一个叫田某的人。2014年,甄号明以8万元的房租从田某手中租得该房,租期三年,2017年4月份到期。后来田某因经济纠纷,该店铺被法院查封,并于今年1月份公开拍卖,被现房东许云杰拍得。

许云杰拍得房子后,便通知甄号明搬走,“我的店这个地方开了十多年了,许多老客户都知道我在这里,猛不丁地搬走肯定会影响生意,况且我还有合同在手,房子还没到期,我肯定不会搬的。”甄号明告诉记者,之后许云杰多次上门,要求自己搬走,见甄号明态度坚决,今年9月份时便掐断了甄号明店里的供电。

“他来这一手,我更不可能搬了。”甄号明店内生意虽然做不下去,但依然“坚守”商铺,坚持到期再搬。

法院判决:租赁有效

今年10月份,许云杰一纸诉状将甄号明告上法庭,要求甄号明搬出商铺。

甄号明向记者出具了该案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其中显示,甄号明与原房东田某达成的商居租赁协议,符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并没有违犯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租赁协议合法有效。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9条第二款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继承发生房屋产权移动的,原租赁合同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就本案而言,甄号明与原房主田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虽然涉案房屋在租赁期间因许云杰通过竞买获得房屋的所有权而发生所有权变动,该事实依法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甄号明作为承租人对房屋的用益权不受买卖效力的影响。10月27日,费县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许云杰的诉讼要求。

甄号明觉得,既然法院都判我官司有效,那这房子自己租得自然理所应当。万万没想到,26日早上,许云杰会找人强行将屋内物品搬走。“我们怎么拦也拦不住,只能向派出所报案。”

派出所:不予调查

26日当天,上冶镇派出所的民警到现场调查了解了情况,并带走甄号明做了笔录。到了28日,上冶镇派出所向甄号明出具了一份《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上面写着该案“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公安机关依法不予调查处理,请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投诉或投案。”

甄号明纳闷了,既然法院都判我赢了,在房屋租赁期内,我就有权使用这商铺,许云杰带人搬东西,派出所怎么就不管呢?“派出所给我的答复是,这个案子属于我和许云杰的纠纷,还得找法院。”

按照甄号明之前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如今房子还有4个月到期。他希望自己在租赁期内的权益得到保护,另外许云杰搬东西时,造成店内及物品的损坏,许云杰必须赔偿。

房东:觉得不对可以告我

11月29日,记者联系了该房东许云杰,他表示自己确实找人把甄号明店内东西搬出,但也事出有因。

“这栋房子是在今年1月14日,我通过合法途径竞买得到的,现在所有权归我。买来后快一年了,房子不能归我使用,这损失得多大!当初甄号明是和田某签订的合同,是他们之间的事,与我无关。”许云杰说,“当初买房子时,法院没说这房子还在租期之内。”之后虽然费县人民法院判许云杰败诉,但他认为是法院“判错了”。

“当时甄号明并没有出具房屋租赁协议,有的只是一份证明式的单子。”许云杰觉得,单凭这么一份单子不足以说明租赁关系,“他要是拿出一份租赁十年的证明,我还要再等十年吗?况且拍卖的时候法院也没说房子还在租期内,谁知道这中间还有没有别的事!”

许云杰告诉记者,之前他也曾找过甄号明,想通过协商解决问题,但对方提出的条件太过离谱,他无法接受。“事到如今,他要是觉得我不对,完全可以告我!”

律师:损失较大可追究刑责

就此事,记者也采访费县公安,据工作人员介绍,经过调查,甄、许之间的纠纷属于经济纠纷,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不在公安受理范围之内,建议其通过法院执行庭或再次诉讼进行维权。

沂蒙晚报特邀律师姜涛表示,如果许云杰等人在搬出物品的过程中,对甄号明的财物造成较大损失,在经过鉴定后,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沂蒙晚报记者张斌 衣方杰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版权声明 - 招聘信息

  中国法制网:弘扬法制精神 促进社会和谐

  联系网站:fzchncn@126.com 网上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邮箱:jubao@123777.net.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