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建议规范化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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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何辉
近年来,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在实践中得到了大力的推行,同时在实践中也产生了部分问题,如何正确规范行使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是司法实践中亟需解决的一个问题。
一、背景
2015年2月3日,最高检出台《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明确提出将强化对检察权运行的管理监督,规范司法行为,落实司法责任,提高司法公信力。特别是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为检察机关积极推行量刑建议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实践中重定罪,轻量刑,量刑建议权不能充分行使,出现了一些量刑畸轻畸重的情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应该通过推行量刑建议来监督和制约。
二、量刑建议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量刑建议制度试行以来,一方面制约了人民法院的量刑裁量权,有利于保障司法公正。公诉人在提起公诉的时候,每个案件每个被告人都向法院提供一份量刑建议,这量刑建议里面有被告人的具体法定酌定情节,自首、坦白、赔偿被害人情况等各类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经过计算对被告人进行量刑。同时公诉人在法庭辩论环节需要发表量刑建议,经过被告人、被害人的辩论,最后法院综合以上考虑进行裁判。
另一方面提高了庭审的对抗性。辩护方可以针对公诉方的量刑建议,有针对性的进行辩论,对于量刑的每个情节展开针锋相对的辩论。笔者所参加的一个故意杀人案庭审中,辩护人针对被告人是否构成自首,准备的非常充分,对于被告人是否在公安机关掌握之前投案,辩护人从立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第一次讯问时间、第一次询问时间,制作了电子表格,希望法官认定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这个案件中,公诉方明显被辩护人打了个措手不及,最后法官延期审理此案。所以量刑建议的实施,对检察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定罪准确,量刑时也要充分考虑到被告人的各种情节,做到对案件的全面准确把握,这样才能在法庭上进行充分的指控被告人。
三、实践中存在的一些不规范表现
1、量刑建议的适用范围比较随意
尽管我们检察机关提高了对其重视程度,但仍达不到跟起诉书一样重视。现实中各地的量刑建议做法不同,有的是不是每个案件都给量刑建议,例如只给常见的十五种犯罪量刑建议,有的为了公诉的成功,在疑难复杂案件中不愿给量刑建议。
2、量刑建议与规范量刑尚未有效衔接
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和审判机关的规范量刑,对于实现量刑规范化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但以往量刑建议工作的探索主要局限在检察系统,与法院的沟通协调不够;多数法院对公诉案件的量刑建议尚未纳入庭审程序,以致量刑建议工作这一检察改革的成效未能得到充分体现,也影响了量刑的公开和公正。
其次量刑建议尚未在裁判文书中得到评价。从目前我院收到的裁判文书来看,法院对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基本上不予回应,更未对是否采纳量刑建议的理由进行说明和论证。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和法院的量刑结果未能衔接,这既不利于检察机关对审判活动的有效监督,也不利于检验量刑建议的工作质量。
另一方面,我们检察院内部特别重视法院对我们的量刑建议采纳率,上级院来检查案卷时,经常看我们的量刑建议是否与法院的判决一致。这导致我们的公诉人在提出量刑建议时,会为了刻意达到与法院的判决一致,而考虑法官的量刑意图,没有真正对量刑建议的作用进行重视,滥用了量刑建议。
四、规范量刑建议的解决之道
1、思想上重视量刑建议工作
要让一项工作取得新进展,首先要端正思想认识,在量刑建议实践中遇到的一些难点和问题,往往与干警思想上不够重视、认识上存在分歧有关。侦查机关对量刑建议的证据不予收集,在一些影响被告人量刑的自首、坦白等情节方面,证据模糊不清,让公诉人无法判断。公诉机关因受“重定罪轻量刑”的思维定势影响;公诉人一般较为注重对犯罪事实和性质的认定,追求定性的诉判一致,对量刑不管不问;法官对量刑建议工作支持不够。有的法官认为量刑是法庭的专门职能,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有越俎代庖之嫌。因而实践中,法官经常会根据其需要进行取舍并决定是否采纳量刑建议,少数法官甚至还存在抵触情绪,对检察机关在庭审中发表量刑建议不予配合。检察机关首先要从自我做起,对侦查机关不予收集的量刑建议证据,一定要全面掌握犯罪嫌疑人的量刑情节,没有收集的证据需要督促侦查机关进行收集,采取退侦、发检察建议等方式进行补充。其次检察机关自身提升业务素质能力,成功起诉一个案件,定罪量刑二个方面同等重要。有时嫌疑人一个量刑情节有可能在法定刑以上或者以下处罚,这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我们不能坐视不管,一定要以负责任的态度对待每一个案件。最后对于法官的判决加大监督,法官的量刑是否合法合理,对存在严重量刑不当的,要依法提出抗诉,加强监督力度。
2、程序上规范量刑建议
量刑建议首先要从程序上进行规范,这样才有质量和效果的保障。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研究制定量刑建议工作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量刑建议的适用原则、适用范围、建议内容、提出方式、审批程序、审查监督等要素。具体来说,应做到以下几点。一是正确把握量刑建议的原则。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应当遵循依法建议、客观公正、宽严相济、注重效果等原则,并以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刑事诉讼活动原则指导量刑建议工作,既依法独立行使量刑建议权,又要尊重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将量刑建议与规范量刑有机结合起来。二是明确界定量刑建议的适用范围。最高人民检察院虽然不是硬性要求检察机关对所有案件都提出量刑建议,但从本质上看,全面推进量刑建议工作,应当以提出量刑建议为基本原则,以不提出量刑建议为特殊例外。
3、加大对量刑建议的监督
案件判决下来后,承办人应当对法院是否采纳量刑建议进行审查。主要查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院是否存在“畸轻畸重”判处刑罚的行为。同样的故意伤害案件,情节、后果差不多的情况下,判处的刑罚尺度是否相差不大,这个工作的正确开展,也有利于抗诉工作的开展。二是法院判决文书是否有对被告人进行量刑的裁判理由,对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辩护人等人的量刑意见有无回应,这可以使法院的裁判更有说服力,彰显正义。真正做到定罪与量刑并重。
4、积极宣传量刑建议工作
针对社会上部分人不知道量刑建议为何物,有什么作用。我们要通过新闻媒体进行积极报导,运用检、法两院的多媒体,让大家认识到量刑建议工作的重要性,一个案件,是否判刑合理合法,不仅是定罪合法,更要做到量刑公平,这样当事人才会息诉,感觉到法律的公平正义。
综上,笔者认为,量刑建议工作尽管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得到确立,但如何实施,仍需要进一步探索,以取得更好的实践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