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监督彰显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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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永会
立案监督是《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刑事监督职能,对促进规范执法、公正执法具有重要的作用。我国《刑事诉讼法》虽把刑事立案活动纳入了监督范畴,但其主要针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未立案情况,对于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情况的监督,尚无具体而明确的法律规定,而不应当立案而立也是一项关乎公民、法人合法权利的十分严肃的刑事诉讼活动,也应纳入立案监督的范畴。
我院对于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活动一直有较好的成效。2016年上半年已对3件案件对公安机关发出撤销案件通知书,公安机关均采纳我院建议全部撤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对于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难点在于准确区分犯罪行为与违法行为的关系。在学理上,两者的区分较为简单,但是在司法实务之中,如何剥离案件外面的伪装,甄别案件中证据的证明力和关联程度,辨别案件当事人的陈述往往是比较难的。加上侦查机关少数办案人员由于缺乏办案经验,存在错误的办案理念,往往对犯罪嫌疑人做一些主观上的有罪推定,对于罪轻或者无罪的证据视而不见,导致了一些本应该属于民事纠纷的案件被立案,使一些不该被当做犯罪嫌疑人被追究。
笔者从今年办理的一件案件作一些分析。主要案情:2014年11月,开办采沙场的胡某与文某达成口头协议,胡某以10万元的价格向文某购买一台采砂机械,随即向文某支付了4万元的订金,后双方因履行合同产生纠纷,文某拒不返还4万元订金。胡某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对本案以文某涉嫌诈骗案立案侦查,并对胡某采取强制措施。
笔者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民事纠纷,合同纠纷。不论是诈骗或者合同诈骗,都需要犯罪嫌疑人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而在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权利义务明晰,且都有履行的能力,只是因为在履行合同中产生了纠纷,就错误的将其作为刑事案件予以打击,违背了刑法之真意。
虽然当前法律对此项工作没有明确规定,我们可以呼吁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增加有关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内容,有效的防止减少公安机关盲目立案,真正做到不枉不纵,打击和保护并重,有效的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