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装修借款未还 法院判决还本息
法制网
2016-07-29 13:5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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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装修房子向银行借款,未按约定期限归还,经催收未果,诉至法院。近日,覃塘区人民法院成功审理了一起借贷合同纠纷案,被告偿还原告本金3000元及利息1208.46元。
2011年9月26日,被告与原告授权的下属机构覃塘某银行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元,用于装修房屋,期限从2013年9月26日至2014年9月24日,贷款执行年利率9.184%,按季结息。同时约定,不按期归还贷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加收40%的利息,逾期支付利息的计收复利。2013年9月26日,原告依约向被告陆某发放了贷款。该笔借款还款期限过后,被告未能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至2015年12月12日止,被告所欠原告借款本金3000元,利息1208.46元未能偿还。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向该院提起诉讼。
该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9月26日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没有按合同约定期限偿还贷款本息,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请求被告偿还所欠的贷款本金及约定的利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该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陆某偿还原告贵港市区某银行借款本金3000元和利息1208.4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