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股东掏空公司 将道义法律置于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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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新三板挂牌,想必大家都不陌生。新三板挂牌,是一家公司实力强大的标志,是行业对企业认可的最直接证明。多少企业,在上市之后,蒸蒸日上,歩上强者之路。然而,斯迈尔实施新三板挂牌原本可以更上一层楼,却是在新股东加入后陷入困境。
新股东有意为之,斯迈尔陷入困境
斯迈尔,是大陆地区唯一获取到航空地面服务执照的第三方地勤服务企业,IATA地面服务理事会(IGHC)成员。更是于2013年获得《全国服务公众满意度专项调研盛典大会》“经典奖--2013中国最佳商业模式创新奖”,“经典奖--中国航空地面服务公众满意最佳典范品牌”,并在人民大会堂领奖。为求进一步发展,扩大公司规模,斯迈尔于2014年实施战略转型和启动新三板上市。
2015年,为迎合新三板挂牌需求以及公司运营需要吸收了部分新股东。然而,2016年1月,新老股东在经营策略、资金筹集,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方面发生重大分歧,新股东更是提出让老股东净身出户的条件。遭拒之后,拥有经营实际控制权的新股东相如山等人,将公司停止运营,并发函至合作机场,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而老股东获知消息之后,依然没能阻止三人侵害斯迈尔的利益行为。此间相如山等人已私下成立新公司——北京安捷通航空地面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而经过详细了解得知,安捷通营业执照登记时间为2016年2月26日。此前,相如山等人将斯迈尔解除合同人员,原班人马连带业务转移到新公司安捷通。事实证明,相如山等人有预谋以不正当行为,掏空老公司斯迈尔。先让公司陷入资金困境,提出让股东无法接受的重组方案,制造股东之间的矛盾,后以机场需要稳定为由,将老公司辛苦建立的市场收入囊中。
“掏空”行为层出不穷,律法日渐完善
面对国内公司层出不起的“掏空”行为,为保障公司利益,我国相关律法日渐完善。根据新《公司法》第20挑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形式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刑法》第342条背信罪、第335、336侵占罪等条文,也明确支出掏空公司所负民事责任。
原本吸纳新股东,新三板挂牌,是为求更进一步发展。然而,斯迈尔却是因为如此,企业运营出现危机。公司被掏空,老股东多年来的心血付之东流。
公司被掏空,不仅违反法律法规;从另一个角度而言,相如山等人侵害公司利益行为,直接损害了公司其他股东以及合作企业的直接利益,如此是有违道义。如今,相等三人依然逍遥在外。他们如此行为,又将道义法律置于何地?
来源:http://invest.china.com.cn/quyu/2016/tzdt_0425/5326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