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给“获得表扬减刑”带上“紧箍咒”

法制网   2016-04-18 17: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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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晚报》记者梳理发现,通过积极写稿、参与文体活动等方式“获得表扬”或者被认为“表现突出”一直是官员减刑的重要途径。如2011年4月26日昆明北市区开发建设指挥部原副指挥长陆锦昌,因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一审判处无期徒刑等。(4月18日法制晚报)

  据公开报道,因在狱中进行发明创造而获得减刑的现象并不少见,仅是有姓名可查的官员、名人在狱中进行发明创造的现象已屡见报端。而经调查发现,代替研发、申请专利已经形成产业链,在网上明码标价公开售卖了。有需求才有市场,这就不得不让人怀疑“创造发明”减刑其中的“水分”。既然发明创造都有如此的“操作空间”“有钱能使鬼推磨”,那么对于“获得表扬”可减刑背后是否潜藏有“利益交换”更是不可想象。

  通过积极写稿、参与文体活动等方式“获得表扬”或者被认为“表现突出”是官员减刑的重要途径。而这重要途径给人的直观印象就是人为“主观因素”太大。监狱服刑人员都可以写稿,都可以参加文体活动,到底什么样的稿件,参加文体活动中怎样的表现可以“获得表扬”或者可认为是“表现突出”,是靠狱中监管人员主观臆断,还是有统一的评判标准,评判工作是否又能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别让“获得表扬”可减刑“野蛮生长”,更别成了一些官员的“逃生途径”。一方面对于“获得表扬”需要统一标准。服刑人员什么样的稿件可以“获得表扬”,不应该由监管人员说了算,应该是刊载于何种等级的报刊杂志等来评级;在文体活动、劳动中“表现突出”也不应该只由监管人员说了算,还应该听取其他服刑人员的“评价”做参考。如是,才能降低狱中监管人员的“权限”,减少其“主观臆断”性,避免狱中官员“用钱买权”。

  另一方面需要强监督,不仅要对官员稿件的“原创性”进行严格的审核,对于官员文体活动等的表现进行严格审核,还要对狱中监管人员的履职工作加强监督。狱中官员与外界的联络说白了很大程度上靠狱中监管人员,如果能用监督机制堵住狱中工作人员“腐败缺口”,也算是从源头上禁止“腐败交易”。

  简而言之,别让“获得表扬”可减刑成为监管的荒地,这是最起码的底线,不然,“获得表扬”可减刑之事便会蛮荒生长,侵害司法的公信力。(胡臣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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