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公安局司机醉驾报废套牌车市区飙车撞死母女两人后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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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务新闻网讯:近日,本网接到举报称,河南省汝州市公安局经侦大队驾驶员赵世超于2月5日晚上涉嫌酒后驾驶一辆无手续套牌车,在市区高速行驶,撞人后逃逸,并在倒车逃跑时疑似二次碾压受害人,致使被撞的母女两人当场死亡。事发多日,肇事逃逸嫌疑人赵世超并没有向被害人家属任何说法,受到死者家属的强烈谴责。
死者家属在街头拉条幅为死者讨还公道
2月5日晚上,汝州市建兴街与朝阳路交叉口发生一起车祸。一辆高速飞驰的越野车将在路边停车滞留的电动车撞飞,越野车不仅不停车救人,反而快速倒车逃逸,致使电动车上的李瑞军、刘璐母女两人当场不幸死亡。
事发后,肇事逃逸的嫌疑人被锁定为汝州市尚庄乡榆树陈人赵世超,据了解该嫌疑人现在市公安局经侦大队的一名驾驶员。肇事越野车是肇事嫌疑人赵世超私自改装的,没有合法手续,且其车牌豫H67666为套牌。
据知情人讲,事发时,赵世超系醉酒驾驶(事发后抽血化验酒精含量为184毫克/100毫升)、超速行驶(当时的刹车车距为33米)。
据了解,死者李瑞军今年46岁,其女儿刘璐今年才仅仅16岁。2月5日晚9时许,李瑞军骑着一辆电动车,带着女儿,从其妹李瑞红家做客返回。当时,她沿建兴街由北向南行至朝阳路口时,因路上车辆较多,李瑞军遂停车等待。
当时,肇事嫌疑人赵世超驾驶越野车沿朝阳路由东向西高速飞驰,将李瑞军两人连人带车撞翻在地。撞人后,肇事嫌疑人赵世超并未停车查看受害者伤势,而是立即倒车逃逸。赵世超倒车时,越野车的前轮拖着电动车在地上后倒20多米,一路擦出火花。随后,赵世超掉头甩掉电动车,沿建兴街向北快速逃逸。
当时有目击者打电话报警,交警队事故科赶到现场进行了调查,不久后,120也赶到了现场,对伤者施救。然而,由于赵世超所驾车辆车速太高,冲击力太大,李瑞军、刘璐母女两人受到重创,当场不幸死亡。
一个和谐美满幸福的三口之家瞬间分崩离析,死者家属在悲痛的同时,希望能给死者讨一个说法。
死者家属表示,肇事嫌疑人赵世超身为汝州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公职人员,私自改装车辆,驾驶无手续套牌车,并经常醉酒后在市区飙车,显然是知法犯法,试问,汝州市有关部门是如何监管的?在倒车逃逸时,肇事嫌疑人赵世超明知车下挂有东西,但他完全不顾及是人是物,拖行20余米,漠视他人生命,这样的人,能否成为一名合格的公安战士?
死者家属的诉求
另外,肇事嫌疑人赵世超系汝州市公安局职工,经常开着这辆报废、改装、无手续套牌越野车上下班,也经常在市区飚车。中央三令五申要严整警纪,汝州市公安机关为何对本单位职工长期的违法违纪、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视而不见、放任不管?据众人反映,像这种私自改装的越野车,汝州公安局还有很多职工在开。“难道公安人员可利用工作、职务身份的便利享受危害公共安全的特权吗?试问汝州公安部门是如何整顿队伍、严肃警纪的?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汝州公安相关部门的失职渎职之责。”死者家属说。
针对嫌疑人赵世超是汝州市公安局职工,为了公正公平执法办案,死者家属特申请有关部门对肇事嫌疑人实行异地关押。
肇事嫌疑人赵世超醉酒驾驶报废改装车辆,在市区高速行驶,撞人后倒车逃逸,不顾他人生命,致二人死亡,已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另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逃匿的,承担事故的的全部责任;事故导致二人死亡,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目前,事发至今已有十多日,肇事者赵世超及其家属从未露过面,也没有对死者家属任何说法。
对于此事该如何处理,本网将持续予以关注。来源:中国商务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