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波樊明:“猫眼”虽好但不能以泄露他人隐私为代价?

中国法制网   2017-02-08 09:4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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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底,公安部官网公布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指出,社会公共区域的视频图像采集设备的安装位置应当与居民住宅等保持合理距离。旅馆客房、集体宿舍以及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等可能泄露他人隐私的场所、部位,禁止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设备。对于获取的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视频图像信息不得非法泄露。(2016年11月29日《北京青年报》)

当今,全国各地都实施技防工程,“摄像头”已安装到了城市的每个角落,有的甚至延伸到了偏远的乡村。对于一些公共场所而言,是需要安装摄像头的,这是社会治安的需要。有图有真相,在证据面前可以让不法人员哑口无言。从而使违法犯罪案件大幅减少。即使有人作案,也会很快破案,节省了大量的社会成本。但是,不是所有公共场所都需要安装摄像头,不能患上摄像头依赖症。就像有的公共浴室,摄像头对着更衣室,有这个必要吗?就像一些宾馆,将摄像头对着床铺,也有这个必要吗?显然,维系公共安全,不能以牺牲他人隐私为代价。

“摄像头新规”是对公共利益的维护,是对私权的尊重。《征求意见稿》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同时还有一个细节,就是不管是什么部门安装的摄像头都必须与居民住宅保持一定距离,也就是说公共空间摄像头的安装不能“拍摄到私人领地的镜头”,不能把摄像头的大眼睛对准私人空间,这个规定是一个巨大进步。不过,究竟何为“私人空间”?比如说,在饭店就餐、宾馆住宿、歌厅唱歌等等的时候,哪里是“私人空间”?必须细致范围划分以便更好监管。

笔者担心的是,规定是好规定,也都知道公共空间的摄像头不能侵犯隐私,问题是如果有“可能侵犯隐私的摄像头”存在,谁去较真?这就需要执法部门按章执法,市民敢于较真,敢于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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