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佳洋:容错机制,改革创新先驱的“定心丸”

人民网   2016-07-29 13:56:22
更换背景颜色:
 
 
 
 
 
 
 
更改文字大小:

容错机制,改革创新先驱的“定心丸”

四川省委办、省政府办日前印发《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意见》提出,在全面从严治党进程中,既要把纪律挺在前面,又要为改革创新者撑腰鼓劲,并提出干部容错免责的七类情形。(人民网2016年7月11日)

近年来,在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吏的新形势下,由“为官不易”引发的“为官不为”现象屡见不鲜,因为害怕做的越多,错的越多,导致一些干部在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却停滞不前。

中国浦东干部学院课题组2015年一项针对领导干部的调研显示,对于“为官不为”的原因,62.16%的调查对象认为与“对落实责任从严的恐惧,害怕问责而不为”存在关联;41.89%的调查对象认为与“对纪律约束从严的疑惑,不清晰‘红线’‘底线’而不为”存有关联。那么,如何能给改革创新者吃下一颗“定心丸”?如何来破解“为官不为”的僵局?如何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容错机制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应运而生。

多地建立容错机制,为改革创新者探索建立制度保障,但是容错也是有底线的。容错,容的是真正意义上的改革中发生的探索性失误。这种改革必须符合群众利益诉求,符合民主决策程序,确实能形成社会运转良性循环,有较高经济社会价值。如果借“改革”之名,不经过科学认证,不经过集体决策,违背客观规律和认知常识,大搞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和短命工程,肯定不是真正的改革。最终撂下“政灾”包袱,让组织和群众以“容错”方式去吞下苦果,是不行的。

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有一句话给我的印象很是深刻,“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衡量一切工作得失的根本标准”。把人民的利益作为根本出发点,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容错免责不是免罪牌,不能被滥用,要坚持标准,把“敢作为”与“乱作为”要区别开来。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版权声明 - 招聘信息

  中国法制网:弘扬法制精神 促进社会和谐

  联系网站:fzchncn@126.com 网上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邮箱:jubao@123777.net.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