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精神病”频现,有无良方可治

中国法制网   2016-04-14 15: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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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14日海外网报道,64岁老太太刘玉栈因自己名下原来一块土地,几年前国家征用。在未经自己授权和同意的情况下,80多万元补偿款被儿子刘某峰领走,为此老太将当地街道办事处起诉到了法院。并追加儿子刘某峰为第三诉讼人。为阻止母亲出庭,儿子尽捆绑母亲送达200公里外的小镇医院精神科,期间老太想挪动身体挣扎时,儿子就用脚踩她的头。(原题:儿子为征地补偿款捆母亲送精神病院:脚踩脑袋)

报道一经发布,网友们在对老太的遭遇表示同情的同时,纷纷声讨其儿子非法拘禁其母亲,长期辱骂、侮辱、殴打、虐待等行为。更为网友们糟心的事,咸阳公安部门在这起儿子绑架母亲案件中接到报警求救不作为,洋县磨子桥镇中心卫生院在无精神病证明的情况下依然违规收治病人,事后竟然以遭遇了其儿子的欺骗开脱,并依旧声称收治程序合法。这一表态,使得网名一篇哗然。网友们的智商再次经受了一次考验。我们不经要问,情绪比较激动,很符合精神病患者的基本特征,就能判定老太有精神病吗?听信其子的谗言,就是其推脱其过错的理由吗?既然承认“精神病证明”无依据,又怎敢违规予以接收,是依据什么样的标准?医院有没有收治精神病人的程序规范?其子不送其母到距离咸阳更近的大医院救治,而是要选择送到200公里外的小镇医院精神科,正在打官司的老太怎会突然之间就会并为神经病呢?这些不符合常规的诡异现象,难道就没有引起卫生院的注意吗?

当前我国精神病收治乱象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为数众多的精神病患者未得到有效的收治,另一方面,一些正常人被扣上了精神病的帽子,被强制送进精神病院。相比之下,"不该收治被收治"比"该收治不收治"的问题更严重、更迫切,因为后者只是部分精神病患者的权利没得到保障,而前者则让每个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都受到了威胁。近年来,一些正常人因为上访等原因而被收治进精神病院的事件频繁见诸报端。现实生活中更有不少人不明所以就被冠以“精神病”的帽子,随后,被“治疗”、被拘禁,失去人身自由及其他人权。医院遵循“谁送来,谁接走”的原则,医院只对支付医疗费的人负责,不讲救死扶伤,已经轮为赚钱利器。住院期间没有任何纠错机制,投诉、申诉、起诉皆无门。一旦被收治,无论当事人怎样抗议,都没有第三方机构来处理异议。试图通过诉讼来维护个人权利的当事人面临着重重困境,要么被否认诉讼行为能力,诉权被彻底剥夺;要么误入“医疗纠纷”陷阱,在“有没有病”这个问题上进行拉锯战,忽视了收治程序上的不规范。即使经过多年抗争,最终胜诉的当事人往往只得到两三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陷入这样的怪圈,充分反映了我国精神病收治制度存在的重大缺陷, “医疗看护”又将精神病家人负责看管和医疗这种责任推到极致。当家人出于利益冲突将当事人送进精神病院时,当事人就丧失了话语权,成为任人宰割的对象。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其中明确规定: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医疗机构接到送诊的疑似患者,不得拒绝为其作出诊断,应当立即指派2名以上精神科执业医师,在72小时内作出书面诊断结论;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以精神健康状况为依据;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违背本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与此同时,精神障碍患者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不得无故限制人身自由。并写入了“被精神病”的责任和司法救济条款。

六旬老太的遭遇,充分暴露出洋县磨子桥镇中心卫生院、咸阳公安部门制度执行不落实,程序审批做样子等问题。倘若不予以责任倒查,那么跟风效应就难以杜绝。是什么,让程序空转,让规范失效,让制度踏空?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我们需要一个答案。对反映的问题予以立案调查,查明有关真相,启动责任追查机制,协调老太司法救济事宜。把事件的解决,作为反思的起点,才能堵住漏洞、封住空子,才能让类似的事情,不会一而再再而三地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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