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丽:如何人性化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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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各地执法部门倡导和推行的种种人性化执法举措格外引人注目:人性化执法作为一种理性和文明的执法方式,是服务精神和人本理念在执法活动中的必然体现,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前提和内容之一。同时随着以人为本、和谐执法的理念不断深入人心,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机关文明执法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更需要我们每位执法人员做好人性化执法。
要做好人性化执法需要我们正确理解人性化执法。所谓人性化执法,是指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充分尊重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前提下,依据法定程序进行理性化、非歧视性的执法活动。
首先,人性化执法不同于人情化执法,人性化执法,是执法的深化与完善,是执法态度、服务方式等发生变化的外在体现,与“一般性”执法没有本质的区别。但是,人性化执法绝不能泛滥为人情化执法,绝不意味着可以人为降低执法标准甚至不执法,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修身奉法、公正理性地把握法律尺度。
其次,人性化执法不等于软弱执法。人性化执法它既强调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对监管相对人充满人性,也要保证监管相对人和全体社会成员在守法和接受监督管理时对执法者要支持与配合。因此,人性化执法实质上是执法工作的优化和执法质量的提高,以促进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和法制社会的完善。并不是因为强调人性化,执法人员就可能会执法不严,减弱执法力度,对不法行为、抗法行为一味迁就忍让,导致执法工作不能有效实施,执法质量受到影响,甚至受到人身伤害。如果是这样的话,就有悖于人性化执法的本意,是对人性化的异化,也不是法制建设的初衷。
如何做好人性化执法,首先需要我们端正执法意识,以“执法”为主。在规范执法程序和不违法的前提下,适当给予公民柔性的人文关怀,尊重人的人格,维护人的权利,体恤人的需求,顾及人的感受,其实质就是亲民执法,让习惯于领教法律的威严的民众享受到法律的温情。
如何做好人性化执法,其次需要我们端正执法态度,正确理解人性化执法与严格执法的关系。严格执法强调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较为排斥人的意识情感等主观因素,严格执法与人性化执法互为条件、互相补充。人性化执法是以严格执法为前提的,“人性化”受到“法制化”的制约,不存在脱离或凌驾于严格执法之上的人性化执法,否则人性化执法就是传统意义上的“人治”,而非现代社会的“法治”。人性化执法是情、理、法相结合,提高执法质量,产生执法良性效应的有力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