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规守纪 无需为“通报”心忧

评论   2016-10-26 15:2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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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网友爆料称,福建省三明市宁化县两名教师因在占道经营的摊点买菜被通报。随后,宁化县委党工委工作人员证实了此事,称通过暗访偷拍,确认有11人有违规行为(其中4名老师)。他们因在占道经营摊点买菜、违规停车和骑摩托车没有戴头盔等行为被通报批评。对此,有当地老师认为,私下劝说就好,公开通报批评“搞得学校里草木皆兵”。(搜狐网,2016年10月24日)

此种通报一般针对此类有代表性的错误倾向而发布,对对象有针砭,纠正,惩戒的作用,此类的通报,非但不会对当地一般职工产生危机感,而且会引导当地群众自觉遵守相应的规范准则。

通报的受众范围,决定了其合理性。从通报内容来看,其依据为该县县直机关工委发布的《关于机关党员干部在城市管理中严格遵守“三带头八不准”行为规范的通知》,其抬头,用的相关的党委党组织,这就决定了其受众和规范的对象为党员干部。党纪严于国法,为整治占到经营、违规停车和不注意驾驶安全的行为,做出了相应的党内规定并在党员干部内实施不仅没有问题,而且应当予以鼓励。

通报的内容,反映了事实的真实性。通报内容中引用罚单、监控、抓拍等手段,充分说明了该通报事件内容的真实性。如果是一名遵守纪律的党员干部,不会因为通报了一些因事实引发的批评就大感不安,若如此,“做贼心虚”用来形容这种情况再合适不过。

通报让党员干部,对群众的遵规守纪具有导向性。干部作为老百姓口中的“官”,其作为具有舆论的引导性。对这部分人进行通报,体现了党的纪律的严肃性,会在普通群众中产生“当官的违纪都要被通报,何况是老百姓”的违纪追究意识。党员是优秀群体的代名词,具有社会行为导向性。党员干部带头做遵纪守法的文明人,必然会潜移默化地影响周边的群众进行自发的学习。如此,社会整体必然向规范化、文明化的方向逐渐发展。

党纪严于国法,以高标准要求党员干部,其目的就是发挥党员干部的带头示范作用。作为一名普通群众,只要不违法乱纪,根本不需要为该类通报担心;作为党员干部,遵规守纪是对党组织的承诺,如果真是一名合格党员,又何需为此类通报心忧?无则加勉,有则改之,遵规守纪,做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文/秦羽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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