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小五:莫让“私法”扰了司法

中国法制网   2016-08-26 14:2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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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日前报道,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南坝镇龙湾村一村民为母亲办寿宴,被村委会以违反“村规民约”为名,罚缴“违规办宴席认识费”650元。记者发现,在很多农村都有类似“村规民约”,这些规定直指大操大办之风,目的是好的,但走了偏路,不合法不合情更不合理,需要清醒认识,纠正方向。(8月24日  新华网)

村规民约,主要是规定村民的行为,应该怎么做以及村民违反和破坏规章制度的处罚条款。这都是村民基于法律的授权,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依照村民集体的意愿,经过民主程序而制定的规章制度。而自主不是代表随意,村规民约是基于“依法治国”,而不是随意惘然法治,有的基层工作者却将赋予的权利俨然变为“私法”,制定的规矩约定中不合法、不合情、不合理之处大有存在,极其扰乱了司法的公平性、公正性及严肃性。

笔者认为,基层治理者要用好用活“村规民约”,发挥其教育、引导、约束及惩戒作用,维持让百姓和村社干部能够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良序。但在实际工作中,存在村规民约内容针对性、操作性不强;长期不更新、不完善等情况,村规民约内容还需充实,工作的长效机制和执行的监督保障机制还需健全,与法律法规的有效衔接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这就需要基层组织在建立和遵守公约务必做到一是要尊重村民意愿,充分发挥村民的自治作用;二是要加强宣传教育,不断提高村民执行村规民约的自觉性;三是要加大监督审查,充分发挥村规民约的“软法”作用;四是要严格依约执约,不断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五是树立法治意识,做好规范完善村规民约工作。只有村规民约制定得好、履行得好的村,村民自治程度就高,才能真正的迈向依法治村、依法治镇、依法治县、依法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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