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学亮:别让垃圾成为行车安全的“隐形杀手”

中国法制网   2016-07-26 17:4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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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2日23时许,京广线丝茅冲—捞刀河站间上行线发生一起货物列车撞建筑垃圾预制砼件(混凝土)的事故。幸亏火车司机紧急刹车,避免了列车脱轨重大事故的发生。(7月23日 中新网)

近年来,铁路线上的人为垃圾影响行车安全的事例,似乎屡见不鲜。诸如,有在铁道线旁放孔明灯、致使乘务员误认为是信号灯而停车的,有在铁道线旁焚烧秸秆危险运输安全的,有白色垃圾直接飘飞到接触网上的等等,这些看似并不起眼的小事情,却可能造成大隐患、甚至车毁人亡的严重事故。

众所周知,当今我国铁路普遍采用的是电气化铁路线,铁路线上面的接触网电压至少25KV,如果周围的“白色垃圾”一旦被风吹到了接触网上,轻则停电,列车临时停车,重则可能引发火灾。此外,在铁道线旁焚烧秸秆,如果遇到的是一列运送煤炭的货物列车经过,而煤炭又是可燃物,极易燃烧,一旦被引燃,漫天大火,将是极其严重的行车事故。

这则消息中的建筑垃圾滚落到铁路线,直接导致列车被撞上,幸好火车司机反应及时,紧急制动,才避免了列车脱轨翻车,但是也因此而造成十余趟列车晚点。那么建筑方黄、佘二人在没有任何资质和手续的情况下,租用履带式推土机,进行垃圾清理施工作业酿成此恶果,是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的。

我们可以假设一下,如果此时撞上去的不是货物列车,而是旅客列车呢,上千人的生命岂不是因此而命悬一线?即便列车没有脱轨,那么旅客列车也会因为紧急制动而使乘客摔倒,或是货物架上的行李掉下来将旅客砸伤,这个后果将更加严重。

更何况我国铁路早有规定,按照《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相关规定,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遵守保证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采取措施防止影响铁路运输安全。任何企业或个人在铁路保护区内施工作业,必须先签订安全协议,由铁路部门安排安全监督后才能施工。很显然,黄、佘二人的做法违反了铁路相关规定,那么他们就必定会受到应有的惩罚。

同时,为了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铁路部门除了依法惩处以达到震慑的效果之外,还要加强铁路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加大铁路沿线的巡查力度。

因而从教育和法治两个方面入手,才能让广大的人民群众明白铁路沿线乱推垃圾对行车安全造成的危害,才能不再让垃圾成为列车运行安全的“隐形杀手”,才能有效的保证行车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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