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看”冤假错案的伤害与防范

中国法制网   2016-07-25 15: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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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主观过错造成冤假错案的一律清出检察队伍,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吉林省是全国第一批7个司法改革试点地区之一,吉林省检察院出台了“三个一律”的司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对错案实行“零容忍”。(7月18日《京华时报》)

近几年,媒体对冤假错案的报道颇为甚多,呼格吉勒图、念斌、陈满,这些普通人的名字被人们所熟悉,也是人民热议的话题,网名吐槽的背后,同时也给司法部门带来重重打击,使得刑事法官内心的压力越来越大,法院的司法审判工作也越来越难。其形成的原因,一是公安的办案陋习,二是检察院监督权缺位,三法院缺乏疑罪从无理念。对冤假错案,要从坚持证据裁判意识、贯彻疑罪从无原则、排除案外因素影响、降低追求办案效率意识等四个方面来防范。

从人权角度来看,冤假错案是毁灭性的伤害。无论是念斌还是陈满,都经历过长达十余年的牢狱之灾,牢狱期间家破人散,骨肉分离。使他们原本平静幸福的生活遭受了无法弥补的伤害,物质损失尚能弥补,精神损失却无法衡量,几乎每一起冤假错案背后都会有一个凄惨的故事,直接间接涉及到的人都是这个故事里的悲剧角色。 留给他们的只有对司法的怨恨和对生活无奈的叹息。

从司法公信力度来看,一个社会如果失去了司法公信力,那么这个社会的信用体系就会瓦解,如今法治社会、法治国家、是我们当下的共同目标,司法是人类诉讼公平正义的法律保障,司法信用成为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根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没有履行责任导致一些冤假错案的发生,人民群众投诉无门,案子受理时间长,合法群益得不到及时维护,在审判程序上,审判过程不透明,专业术语更是让百姓摸不着头绪,使得百姓对司法公信力产生怀疑,严重影响了我国顺利推进法治社会的进程。

从公、检、法办案的机制体制来看,公检法考核内容不均衡,只重视内部的任务目标,重法律标准考核,轻执法效果考核;只注重刚性量化考核指标,轻视是否合理合情合规,正是由于公检法内部系统考核机制的种种漏洞和弊端导致了一些民事、刑事案件中的冤假错案的发生。在一些权钱交易中,种种与自己利益挂钩的腐败思想油然而生,错案就在公安干警或者检察官的“暗箱操作”下滋生蔓延。

笔者认为,冤假错案的产生不是单一的原因造成的,而是很多原因在一起的连环产物,要解决冤假错案的发生,必须要不断的完善和改进现有的法律制度,把沉默权原则规定到诉讼中,针对每一桩案件都要再三审定而立案,必须严格贯彻无罪推定和罪刑法定,必须确保司法独立、司法公正,必须确保司法程序公开透明,因为这关系到打击犯罪分子和保护被害人的人权,关系到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平衡。因此,把冤假错案归根为某一方面的失误都是有失偏颇的,只有不断的修改和完善制度才是真正的一味“良药”。

作者:黄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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