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千万库区移民款疑遭非法挪用的几点思考

中国法制网   2016-05-17 16:2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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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京华时报记者接到广西河池市大化县、巴马县、东兰县库区移民举报,称该三县的岩滩库区移民资金在上世纪90年代至2006年之间,被外借3000余万元,仅有一小部分收回。截至昨晚记者发稿时,这三县官方均未对借款及还款具体数额给出回应。(5月16日《新华网》)

广西河池市岩滩水电站库区数千万移民资金被外借,疑遭非法挪用,读完这篇报道,心中久久不得平静,脑海中不禁出现一连串的问题,令人担忧,发人深省。

一、巨额移民资金外借挪用,谁为移民的生产生活担忧。岩滩水电站库区有移民60000多人,这些群众为了支援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离开了祖辈赖以生存的故土,甚至移居异地他乡,在水库建设中,库区居民的住房、土利被淹没征用,为了安置、补偿他们的生活,国家和相关水电建设单位会按照居民损失情况拨付移民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在当时投入的移民补偿资金原本就比较紧张的情况下,大量的移民资金还外借流失,如今电站已投产发电24年,当年的移民搬迁群众现在过得怎么样,能否吃饱穿暖,生活是否存在困难,生产能否得到应有的扶持,与其他非库区是否存在发展反差?很显然,大家都可以通过推理而得知。广大移民以服从国家建设需要为先,以维护国家整体利益为主,牺牲了个人的切身利益,然而,他们是否得到了应有的关心和帮助,他们的冷暖谁来为他们担忧?

二、移民资金的流向何去何从。 国务院1991年1月25日颁布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第9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被征地单位用于恢复和发展生产、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也可以包干到县(市),由县(市)统一安排,用于土地开发和移民的生产、生活安置,但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私分,不得挪作他用。” 从《条例》中不难看出,移民安置补偿款专款专用,或用于被征地单位恢复和发展生产,安排就业和生活补助,或用于接收移民所在的县,用来土地开发和移民的生产生活。但是,在这三个县的移民安置补偿款的使用中,大量的资金不是项目拨付而是外借,借款的不是应该得到帮助和扶持的移民,而是打着安置移民就业的幌子去经商办企业的领导干部和企业老板,如移民局局长、武装部长、乡党委书记、副县长、办公室主任、团委书记检察院院长等,借钱的用途是房地产开发、开酒店、办个体林场及办水泥厂、铝材厂、石材厂等。试问移民资金用途合法吗?领导干部行为合法吗?

三、移民资金有借无还,大量国有资金流失谁来买单。该三县的岩滩库区移民资金被外借3000余万元,但收回的仅有一小部分。究其原因,一是许多借款单位和个人均因市场变化和经营不善而破产倒闭,没有偿还能力,二是没人追收或追收不及时,事过太久,或当事人已调职、死亡,或相关企业早已破产重组,大部分责任者早已查无所踪,最终无法收回。看似光面堂皇的理由却经不起事实的推敲。为何所有的投资项目最后均以失败告终,难道只是决策失误,就没有公饱私囊的嫌疑吗?同意借钱的依据是什么,仅仅是利益关系还是有科学的论证和风险的评估?难道真像群众抱怨和批评的那样:“国家给的钱是官灯粗油捻,损失不心痛”吗?某借款的领导干部更是吐露了真言:当时资金管理部门没追款,所以我们就没还。其折射的深意是,“反正是公家的钱,能欠就欠,能拖就拖,能赖就赖”。移民资金属救济性质,造成这样大量的国有资金流失后果,该三县的移民资金管理者可曾权衡过自己肩负的责任?

想象曾经为了国家重点工程建设而牺牲自身利益的岩滩水电站库区移民如今的困难处境,再看看广西三县将数千万库区移民款外借,遭非法挪用所造成的浪费和腐败作风,实在叫人按捺不住内心的激愤。为了挽回国家的严重经济损失,维护广大移民群众的利益,笔者疾呼:当权者应以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重,认真反思问题,本着法纪原则和为民底线,勇于担当,不等不拖,辩证实策,尽量挽回损失,重塑党和政府的公信力!

 

作者:黄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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