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云骞:城建规划失误百姓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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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浙江省绍兴市下辖的嵊州市三江街道五年前因项目建设,将三个村695户共1820名群众进行集体拆迁安置,按照政府要求的统一标准,村民自建安置房,三个村庄合并为合新村。今年8月,刚入住的村民突然接到通知,称合新村已被列入城中村改造区域,要求村民必须在11月底前腾空刚建好的新居。据了解,几年来,村民陆续建好安置房并搬进新居,虽说政府五年前进行了征地补偿,但远远不够新房建房的资金,有的家庭受条件所限,花去半生积蓄,合新村村民目前非常抵触,反对的村民或是诉诸法律手段,或是申请行政复议,希望个人财产和国家资源不被浪费。但是按照当地政府要求,村民们必须在11月底之前腾空房屋。
笔者不禁要问,五年前规划好的安置房,嵊州市是出于什么样的考虑,又被列入城中村改造?村民刚建好的新房,面临再次拆迁。难道说之前的规划是错误的吗?这样的后果需要合新村村民来承担吗?嵊州市有关方面宣称嵊州市此轮城中村改造,是出于赶追城镇化率的需要、落实浙江省委省政府“三改一拆”的需要,更是嵊新区域协同发展的战略需要,根据城市规划,整个城市往南移,所以这轮的十三五规划,本届政府五年内完成城中村改造。嵊新区域协同发展,是一件早谋划布局的大事。有关部门制定规划时,为何没有未雨绸缪,以至于刚刚被安置好不久的合新村村民,再次面临拆迁?我国《城乡规划法》规定,“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笔者认为,按照2015年召开的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有关人员应对该区域的规划失误承担相应责任。刚造的房子,不能朝三暮四,说改就改。造成资源浪费,给老百姓带来许多的困难。另外从社会稳定来讲,老百姓需要的是安居乐业。人民的安居乐业才是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正,而这在于政府做出的行政决定是否是在考虑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兼顾了民生需求,当村民诉求和政府的行政决定存在冲突的时候,更应依法妥善解决,这才符合依法治国的治国理念。否则,长此以往,会让老百姓觉得政府的规划反复无常,缺乏稳定性和预见性,从而产生信任危机,产生更多的社会不稳定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