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受贿”,孰重孰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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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29日,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检察院起诉的武都区工信局原局长董社有受贿332万元、891.16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法院一审对其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四年,没收全部非法所得。身陷囹圄的董社有悔恨地说:“应该把那些行贿的老板都判刑,都是些害人精。”日前,董社有已被送监执刑。(2月25日 中国新闻网)
贿赂问题自古至今都是中国的一种恶劣的社会风气,是党和国家健康肌体上的恶性肿瘤,难以根治。行贿与受贿好像是对孪生兄弟,通常成对出现,但也不是绝对的。“行贿”“受贿”,孰重孰轻?
从本例案中可以看出,身陷囹圄的董社有悔恨地说:“应该把那些行贿的老板都判刑,都是些害人精。”行贿可恶,是害人精。难道受贿就不可憎了吗?特别是主动索贿的。
从逻辑关系来看,没有行贿就没有受贿,没有受贿就没有行贿;先有行贿后有受贿,索贿是受贿的继续。
从社会危害来看,不管是行贿还是受贿行为,牺牲国家、民族、社会公众、他人利益,是一种极不公平的社会分配现象,隐藏着巨大的社会危机,带来许多不良影响
从处罚结果来看,在法律上行贿的刑法处罚不是与受贿平等的,行贿者得到应有的惩罚不到两成。在现实社会经济生活中,见诸报端的腐败案例通常受贿者受到了法律无情严厉打击锒铛入狱,而行贿者却逍遥法外很少受到法律的制裁。
有专家如是说:“严惩受贿却又宽纵行贿,这样的反腐与开着水龙头拖地毫无两样。”换言之,如边沁所说:“刑罚之苦必须超过犯罪之利。”宽纵行贿者显然不符合正义,长远看对减少腐败也弊大于利。
当然,反腐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打击官员受贿的同时,必然要惩治行贿者。要消除行贿受贿,防治腐败,重点在于制度设计,难点在于制度执行,保证在于监督问责,而且设计、执行与监督是一个有效开放动态循环链,每一环节都很重要。
我们不可否认,如果官员的信念、立场足够坚定,行贿者岂能“害”你?有的是被动受贿,也还有众多主动索贿的。行贿者有主动的,也有被动甚至是被迫的。我们在追究刑事责任时应该区别对待,不能搞一刀切。目前打击受贿者可以说是重拳猛药,但打击行贿仍受到立法、执法、思想认识等多方面制约,处理往往偏轻,有时甚至对行贿人“网开一面”。
因此,笔者想说,加大惩治受贿行贿力度不可偏颇,从正义、公平的原则出发,明确法律界定,消除“模糊地带”,做到受贿、行贿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创新建立健全打击行贿犯罪新机制,行贿受贿双方无论谁先交代罪行,则对对方从重处罚;加大宣传力度,充分认识赂贿犯罪危害,全力营造和完善不敢贿、不能贿、不想贿的体制机制,坚决遏制和预防赂贿现象。(文/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