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燕子一:任性贪污,不该负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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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日上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石林县鹿埠街道办事处会计段红云涉嫌贪污罪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段红云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曾称,因离婚心情不好,自暴自弃,所以走上这条不归路。检方指控,其利用职务便利,采取伪造票据的手段,在近一年半的时间内贪污6792767.1元。(新华网2016年2月25日)
一个小小的街道办事处会计竟能贪污如此大数额的公款,其贪污原由因离婚而自暴自弃也是令人咋舌。这样任性的贪污是可怕的,让人民痛心的。这侧面反映出公职人员用好手中权力的重要性。手握人民交予的权力,却不正当行使,造成老百姓对政府的信誉度下降,当人民不再相信政府,可想而知,带来的后果是可怕的。手握权力,就应该不辜负老百姓对我们的信任,正确履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一贪污案件,一面是作为公职人员本身存在问题,另一面也说明其所在单位监管力度不够,没有及时制止贪污行为的发生;纪律性不强,干部没有纪律红线意识,以至于出现如此高数额的任性贪污。因此,笔者认为,犯罪当事人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全责,但其所在单位在管理上和规章制度上存在一定的问题,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加以改善,以便更规范行政管理。
作为一名公职人员,要明确自己的“公仆”身份,正确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不带情绪上班,全心全意服务于人民,用好手中的人民赋予的权力,权力取之于民更要用之于民。认真学习纪律法规,坚决不触碰法律红线,自觉提升自我品格,努力做一名有益于国家,有益于社会,有益于人民的“好公仆”。单位应加强监管,严肃党纪党规,提高工作人员的纪律红线意识。权力来源于人民,人民有权力与义务对公职人员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政府应做好引导工作,提高民众的监督意识,将人民纳入监督队伍中来,减少贪污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