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对行政许可事项又取消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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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取消13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决定取消一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新华网2016年2月24日)
行政许可事项是指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事项。
对行政许可的概念可以从广义上和狭义上予以界定,广义的行政许可包括行政机关的一般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批准、证明、检验、审核、备案等在内的所有行为,范围比较广泛。而狭义的行政许可则只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者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者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者资格的行政行为。
本次取消的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共涉及10个部门,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全部为取消事项,没有下放事项。二是部分事项“含金量”较高,这次取消事项涉及金融领域简政放权、个人或企业资质资格认定、企业经营活动的占80%以上。如国家发展改革委取消的“价格鉴证师注册核准”事项,平均每年注册达4000人;国家外专局取消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事项涉及单位有9000多家。取消这些事项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发展动力。三是对取消事项的安全风险进行严格的评估论证,特别是对于涉及公共安全的取消事项,都从风险防控角度严格论证,确保不因行政许可事项取消而产生安全问题。
政府职能转变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核心,也是发展市场经济、法治经济的保障。要把职能转变作为新一届国务院工作开局的关键,把减少行政审批作为职能转变的突破口。大幅减少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真正向市场放权,发挥社会力量作用,减少对微观事务的干预,激发经济社会发展活力,从根本上遏制行政审批边减边增问题,严格事中事后监管,管住管好政府该管的事。同时,改善和加强宏观管理,把更多精力集中到事关长远和全局的重大事项上来,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水平。(作者:冰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