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规定

中国法制网   2016-02-22 16:4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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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作风问题曝光、选人用人问题倒查和违纪问题纪律审查中强化责任追究,对履行“两个责任”不力的17名党员领导干部和1个单位进行追责,加强对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的执法监察,对128名党员干部实施行政问责。(搜狐网2016年2月22日)

    行政问责必须依法问责。行政机关和行政公务人员的法律责任,必须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在其法定权限内,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予以确认和追究。

    加强制度建设,坚持依法问责。 “行政问责要避免‘运动式’‘风暴式’,需有长效,前提是进行制度建设”。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原则是:紧盯权力运行重点环节,权力运行到哪里,监督就跟踪到哪里,问责就紧盯到哪里,问责制度就制定到哪里。

    规范问责范围,加大监度力度。 在形成行政问责制度体系过程中,不断规范问责范围和内容,使行政权力运行受到全方位监督。一是从过错问责延伸到“无为”问责:不仅违法行政要承担责任,不执行、不认真执行或者不正确执行法律及各项相关制度,不履行、不认真履行相应职责,也要被问责。二是从对外部行政行为问责拓展到对内部管理教育问责:不仅不依法履行职责、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要承担责任,而且疏于内部管理、部门工作效率低下也要被问责。三是从对8小时以内问责拓展到对8小时以外问责:不仅对工作中的失职、失策、失误要承担责任,而且在工作之外失于检点、言行不符合身份的领导干部,也要被问责。

    激活问责程序,畅通问责渠道。 不少行政问责制度,由于程序设计上的缺陷,或者执行部门因种种原因怠于启动问责程序,而使问责流于形式或得不到很好的执行。

    一方面较好地解决了各级领导干部及其行政人员内生动力的问题,通过加强法治精神、党风廉政教育,完善依法行政、反腐倡廉制度和严肃查处腐败行为,追究执法责任等产生的外在压力催生干部内心道德约束。另一方面,较好地解决了法不责众的问题,如在纠正违反公务用车、公务宴请规定的行为和现象的同时,也使一些错误的社会观念得到了很好的矫正。(作者:小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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