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能做兼职?营利便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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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能利用互联网开淘宝店、微店等卖东西吗?”相信这是很多在职公务员或计划成为公务员的人们心中的共同的疑问,近日,《中国纪检监察报》对此做了明确答复: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如经商办企业等6种具体情形的将试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很明显,答案是否定的。(2016年1月25日,中国纪检监察报)
在《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中的提到的“有关规定”主要是包括《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和《关于党政机关兴办经济实体和党政机关干部从事经营活动问题的通知》等,而这些规定中不得经商、办企业的主体,主要是指党政机关干部。也许有人会就此提出异议:“那么非党政机关干部的公务员,就应该不违反这项条例”。其实,对于公务员在《公务员法》中就已经有了类似的明确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
表面上看来,在兼职盛行的现在这些规定显得不近人情,其实却是从根本上杜绝了以权谋私的发生。无论职位的高低, 当发现有利可图时,自然而然会想着能不能为自己的生意占一点好处,这无关善恶,实属人之常情,更何况在日常人际交往中还可能夹杂着的公私难分的人情世故。也许刚开始显得无关紧要,但是随着职位的升迁亦或是生意的越做越大,看似习惯的小便宜却已经变为了以权谋私和巨额贿赂。所以禁止公务员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是从根本上遏止了可能出现的此类滥用职权和贪污贿赂案件。
同时,从另一个角度讲,如果一名公务员从事或者参与了营利性活动,即便他能保证绝对的廉洁与公私分明,毋庸置疑他也会因此分散注意力。当一个人在工作的时候还想着怎么提高自家商店的营业额,能按时完成预定任务就已经谢天谢地了,又怎么去指望效率和质量更遑论创新了。所以“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盈利性活动”,从源头上就避免了这种三心二意的发生。
“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盈利性活动”,这条硬线从一开始便打消了那些别有用心的投机者,为他们节省了时间,同时也保证了自身队伍的稳定和凝聚力。《党纪处分条例》不仅规范了公务人员的行为准则,同时也划出了基本标准,让公务员的身份在公众面前明朗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