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白色:党员经商,违纪就是错

中国法制网   2016-01-26 16:1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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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会被给予相应处分。请问,党员干部能利用互联网开淘宝店、微店等卖东西吗?答:《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并列出了“经商办企业”等6种具体违纪情形……这些规定中不得经商、办企业的主体,主要是指党政机关干部。其实,对公务员,《公务员法》也有类似的明确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1月26日中国纪检监察报)
  随着电商行业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开网店来赚取“外快”。但是,网店不是什么人都能开。拿党员干部、公务员来说,根据有关规定,诸如开网店这类经商行为属于违纪。尽管已经被明确规定,但仍然有干部犯这种错误。除了急于弥补工资收入的不足,还有一些人是由于不了解规定而犯错。
  如今,为自己考虑一些本来不是什么坏事,但这些经商的党员干部、公务员错就错在以违纪的手段谋取一己之私。作为商业活动,往小了说为个人政治生涯造成污点,往大了说是受贿、洗钱等贪污腐败行为的“掩体”。其次,中央一直强调“将纪律挺在法律前面”,违纪看上去是小事,若得不到重视,容易积少成多,酿成大错,在党政机关内部、在社会上造成恶劣的影响。第三,一些地方的纪检监察部门往往喜欢办“大案”、“要案”,生怕搞不出个震惊全系统、全地区的“大事件”,不愿意把心思“沉下来”,查找这类“苍蝇”自然心不在焉。
  所以,党员干部、公务员千万不要“以恶小而为之”,纪检监察部门更不能坐视不管。每个人都要把学习法律法规、党章重视起来,不要当成走形式。不仅学习者自身要重视,诸如组织人事部门等机构也同样不能把学习当做走形式,要采取措施让学习者容易接受,并及时考核以检验效果。同时,导致纪检监察部门偏重“大案”、“要案”的原因之一是考核机制有失偏颇,不够全面,所以首当其冲要修正“指挥棒”的错误。导向不出错,下面犯错的机会自然会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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