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政府委托监管,维护政府公众形象

中国法制网   2016-12-31 20:5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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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日,湖南省发改委公布对日前发生的潭耒高速“天价拖车费”事件的调查处理情况,认定救援企业未按照湖南省高速公路救援的程序和标准收费,并对潭耒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湖南现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予以40万元行政处罚。(2016年12月31日,新华社)

湖南顺泰车辆救援服务公司是以会议纪要的形式被委托临时负责该路段车辆救援服务工作。但该公司对事故车辆进行救援时,未按照湖南省高速公路救援的程序和标准收费,擅自与事故车主签订协议收取4万元救援费的行为,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笔者认为,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委托并不符合规定并且在委托过程中未对所委托公司进行监督,因此,委托单位应为此次事件负一定责任。

笔者以为,政府单位对所委托的企业单位存在监督的责任。由于是由政府单位所委托,受委托企业在人民群众眼中也代表着政府形象,因此也应注意自身行为。其次,高速公路发生事故,路政、养护部门必须第一时间到达现场,为司乘人员提供服务,并且收费标准都应透明公开,委托单位应加强对这方面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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