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李沧:赢了官司十余年 判决何时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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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记者接到求助,青岛市李沧区的原巴特尔食品有限公司法人孙守海自2002年6月18日公司驻地被小枣园社区居委会以强权非法侵占剥夺后,求助、控诉受到了地方政府强权干预,在长达十余年的维权诉讼中饱受磨难。2010年5月20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申字第459号再审,依法维持判决小枣园村委会及中青建设备有限公司对巴特尔食品有限公司构成侵权,判决赔偿巴特尔公司实物资产损失409余万元。
可是,判决至今也未执行。不仅如此,现直接未经申请人同意将申请人推出青岛法院不给予执行,移交给枣庄市台儿庄区法院执行。案子至今已石沉大海,无人问津。事情一拖再拖,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是为了逃避?为了拖延?还是另有隐情?孙守海又一次陷入了漫长的等待与迷茫中。
本本分分开公司 厂址强行被村委霸占损失惨重
事情还要从2000年说起,孙守海在李沧区政府招商引资项目的感召下,于2000年注册了青岛巴特尔食品有限公司,征用了青岛市李沧区永清路办事处小枣园村委会总面积3300余平米的土地,并签订了租赁合同,自200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0日。青岛巴特尔食品有限公司按约支付租赁费,投资380余万元开始建设厂房、车间,购置生产设备。2001年元月8日青岛巴特尔食品有限公司正式营业,并呈现了良好的发展势头。孙守海告诉记者:“可惜好景不长,小枣园村新上任的村委书记王福林看好了公司的厂址,想过来自己开酒厂,但始终未与我公司未达成共识。”
据孙先生回忆,2002年6月18日上午九时许,小枣园村委书记王福林利用手中权力指示村委人员王喜纠集20余名社会人员,强行闯入公司,殴打公司员工,并将公司全体员工驱赶出公司,封闭大门。无奈之下,公司员工拨打了110报警,李沧公安分局派出所唐山路警区接警后赶到现场处理。“荒唐的是,公安机关为了避免矛盾激化,让巴特尔公司的所有员工撤离,由小枣园村委看守巴特尔公司。”孙先生现在一提到此时,依旧是情绪激动。
2002年8月1日,小枣园村委将该公司交给中青建公司看管,在其看管期间,巴特尔公司成为了彻底的牺牲品:窗子被砸,门锁被撬,设备被窃卖,生产原料、包装物也被私自变卖了,生产设施惨遭毁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千余万元。孙守海说:“当时公司内所有的机器设备及原材物料已荡然无存,冷库已被拆除,公司变成了空壳。不仅如此,公司的财务账本、增值税发票也全部丢失了。”
孙守海还说:“当年12月28日,小枣园村委会又与中青建公司签订了《厂房租赁合同》,自2003年1月1日起,租赁期限为20年,合同签订后,中青建公司即接收了该厂房,并对部分厂房进行了改建。”就这样,小枣园村委在巴特尔公司毫不知情、也并未与巴特尔公司依法解除合约的情况下,将巴特尔公司的厂地及厂房变卖租赁给了中青建公司。
本来是想好好开公司、干事业的孙守海先生,却在创业路上一波三折,饱尝辛酸。
三次上诉 均遭法院驳回
心急如焚的孙守海先生没有坐以待毙,他拿起了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将小枣园村委和中青建公司告上了法庭。
图一: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3)青民一初字第16号
图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3)鲁民一终字第301号
2003年,青岛中院(2003)青民一初字第16号、山东高院鲁民一终字第301号分别作出一、二审判决,认定巴特尔公司与小枣园村委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继续履行。但对遭受的财产损失,却无视小枣园村委公然侵占导致举证责任转移的事实,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赔偿请求。
2004年6月30日,孙守海接到了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的答复。公安机关认定为该案是民事纠纷不予立案。2005年5月,巴特尔公司被迫再次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已无任何财产,法人孙守海被迫投亲告友借钱凑诉讼费,在刚借了两万元还没有凑足情况下,因孙守海信访,被青岛市公安局安排由李沧公安分局李长军局长接待解决此问题。
据孙守海讲:“李沧分局采取欺骗手段同李沧法院合伙将我骗到公安机关,我和我的律师到达公安机关不到五分钟,李沧法院法警携带手铐等警械就要带我入狱。在送入监狱途中法警告诉我,因为我一直信访,经李沧区政法委戴书记指示,经三长一委(公安局长、法院院长、检察院长、政法委)领导为截访决定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为由将我送入大牢。我在大牢期间,李沧法院又采取抄家逼迫手段,将仅借到的两万元诉讼费强行抄走,至今也没有任何说法(该款至今下落不明)。导致(2005)青民一终字第137-1号、(2005)青民一终字第137-2号民事裁定驳回诉讼。”
就这样,第二次上诉因巴特尔公司在无任何财产,确实无能力交纳诉讼费的情况下被法院中止诉讼权利。
2005年10月,巴特尔公司第三次将其告上法庭。法院审理中,公安机关向法院提供实事求是的案情,法院却不能依法公正判决。最终以“从巴特尔提交的损失证据分析,并不能有效地证明他们保管之前,主张的设备、材料等真实存在的情况,亦不能证明具体的损失数额”为由,又一次驳回了巴特尔公司的诉讼请求。
图三:孙守海跪求见青岛中院祝华院长
一次次的上诉,一次次的被驳回,面对法院失真的判决,孙守海欲哭无泪,他的自信心被打击了一次又一次,可他坚信“天无绝人之路”。
多方伸出援手 法院终于下达判决
据了解,在孙守海先生不断信访、上诉的过程中,国家的上级权力机关、媒体对他伸出了援助之手。
2004年2月28日,正值青岛市人大会议召开之际,无助的孙先生前往求助。“人大代表(023)谭委员接见了我,并将问题带至会务组。青岛市政府信访接待办批示,由青岛市公安局负责处理。当时,市公安局与我签订了协议,会在五天之内给予答复处理意见。然而,两会结束后,却没有了回音。”孙守海说道。无奈之下,孙先生再次踏上了上访、报案、申诉之路。
在2006年8月,此事经公安部《法制与维权》报道和青岛日报社《内参》报道。2007年得到市委阎启俊书记重视并批示,2007年3月14日在市信访局召开听证会由政法委王处长主持,政法委赵春光听取报告并现场作批示:首先指出公安机关在处理该案中,不作为刑事立案,多次出警应该作为治安案件应立案处理,要求公安机关组成调查组,给予民事诉讼证据支持;要求中院协调高院给予民事立案救助。经过市领导的高度重视,终于,在2007年7月青岛市中级法院决定再次立案,并且免除诉讼费、评估费。在2008年经过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委托青岛德铭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价值分析报告:确认巴特尔资产、房产情况。并明确巴特尔公司资产、房产属巴特尔食品有限公司实体投资建设事实。
2010年5月20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申字第459号再审,依法维持判决小枣园村委会及中青建设备有限公司对巴特尔食品有限公司构成侵权,判决赔偿巴特尔公司实物资产损失409余万元。
判决书成一纸空文 移交到枣庄市法院有何隐情
“我当时真是特别高兴,觉得这么多年没有白忙活,总算是看见希望了。”
然而,孙先生没有高兴太久,自判决下达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敷衍推责,没有采取任何强制措施,也未使用任何执行手段。申请人向法院提供了被申请人大量财产、现金情况,负责执行庭长刘世荣、法官秦明却又以种种理由不予以执行。
当事人孙守海说:“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竟称之不敢强制执行,负责执行庭长刘世荣、法官秦明明确告知不能执行,不予以执行。执行法官要么执行时忘记携带查封执行手续,要么告知受政府干预执行不了······找种种理由逶迤推脱。”
不仅如此,现直接未经申请人同意将申请人推出青岛中院,移交到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执行。
孙守海说:“青岛中院和山东高院【(2013)鲁执专指字第20号】擅自偷偷将案子转移交给了枣庄市台儿庄区法院。移交后,该强制执行案件就石沉大海了。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至今一次也未来青岛执行过这个案子。该案一审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法院终审。执行却由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执行,这其中到底有什么猫腻?”孙先生怎么也想不明白这到底是为什么!
到底这其中有何隐情?好端端的为何转移到别的法院执行?如此条理清晰、证据确凿的案件,如此明确的判决结果,怎么法院执行起来就这么难!判决拖了五年之久也没有给予执行,是有人从中阻拦?还是法院有什么“难言之隐”? 只判决,不执行,然后移交到别的法院,这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吧。如果事事都这样审判、这样执行,青岛中级人民法院还怎么在人民群众心目中树立良好的形象?
在这十余年的维权路上,孙守海早已是心力交瘁,他最信任的法院给他的却只是一次次的失望和遥遥无期的执行。他快被现实的残酷击垮了,他甚至还开始怀疑,怀疑自己能不能等到法院执行审判的那一天。
当事人:“马拉松式”维权何日是头 法院应尽快执行
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判机关,其任务是审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并且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以保卫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维护人民合法权益的国家机关,应该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遇到问题应积极解决,我们想不明白他们为何会一拖再拖。人民法院是讲道理的地方,是伸张正义的地方,不应让当事人这十余年的心血白白付出!
“等了这么久,盼了这么久,如今将此案转交到枣庄市台儿庄区法院,不知我这长达十余年的‘马拉松式’维权什么时候才是个头。”孙守海无奈地说道。
关于此事的进展,本网将继续关注。
相关法律衔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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