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的猫腻 -----京东员工要求电商刷单到底损害了谁的利益?

中国法制网   2015-04-02 14:2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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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1月举行的京东年会上,京东集团CEO刘强东多次揶揄竞争对手阿里巴巴假货、水货、刷单等问题。去年11月,京东更大张旗鼓展开严厉的打击刷单措施,不少商家都遭到“扫射”。但刘强东言犹在耳、小卖家心有余悸之时,记者却接到来自京东卖家王先生的爆料,称有京东运动母婴行业的员工直接对其提出要求进行最低五十万的刷单,更宣称这就是‘互相帮助’的事。”(4月1日华西都市报)

        这样的“打脸”行为到底是损害了谁的利益,消费者总是在网销平台购买到假货、水货、残次品等,以次充好的现象屡见不鲜,若是一次差评便会引来电商的无数次电话骚扰,甚至是对生命的恐吓,谁又来为消费者的合法权利买单?刷出的虚假销售额只是电商的一种“障眼法”,为了自己的利益,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然而电商平台跟电商所谓的“互相帮组”只不过是企图通过相互勾结呈现出一种虚假的销售量,以引导消费者的“跟风”心理,消费者愿意相信“泡沫经济”的虚假信息,从而容易走上电商平台设下的购物圈套,使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损害。尤其是在网络世界极其发达的今天,任何信息都成了公开的秘密,一旦电商平台的丑闻被踢爆,那么他的信誉度必将受到不小的冲击,带来的后果必将是股价下跌,企业陷入困境,以往树立的形象会在消费者的心里顷刻间坍塌,多年的努力必将毁于一旦。

        京东在批判竞争对手时,忽略了对自己的严苛管理,真是应了一句古话“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他们靠网刷销售量的大数据来欺瞒并不知情的消费者,这样隐匿的欺骗手段完全的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同时也损害了电商经济上的部分利益;电商公司自己的信誉度也会直线下跌。这样损人不利己的行为应该明令禁止,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该由法律来承担。因此在保障网购信息真实性的法律法规出台之前,消费者在进行网购时要具有 “火眼金金”,懂得在上当受骗时适当的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针对网购维权,“新《消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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