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制度,公开透明才能减少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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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今年8月因砸打湛江副市长梁志鹏而被停职的湛江市政法委副书记、湛江市维稳办主任庞康稳,日前已易地为官,到湛江经济开发区任党委委员(正处级),消息传开后,引来公众颇多关注。
首先需要了解的是,庞康稳被停职而非被撤职,停职本身不是处分,只是方便组织调查的一种手段。一般来说,有关部门宣布某官员停职接受调查,事后会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相应的结论,应当处分的依法给予处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如果调查认为不需要处分的则会恢复行使职务,或者另行安排工作。
从庞康稳平级调任的决定来看,庞康稳的行为虽然造成了较坏的影响,却不足以构成降级、撤职以上处分,更不足以追究刑事责任。若真是这种情况,有关部门依组织程序为其安排新职务,是没有问题的。
现阶段,我国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处分,主要依据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六种,只有受到降级、撤职处分的,才不能再担任高于或相当于原职级的职务,受到开除处分的,则不能再担任公务员;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大致相同。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党内职务的处理,也是只有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才不能在一定时限内安排高于或相当于处分前原职级的职务。因此,如果庞康稳没有受到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其平调湛江经济开发区,是符合法律法规的。
但是,合法合规不代表符合民意。此事件在全国范围内都造成了较坏的社会影响,社会群众对庞康稳的闪电复出难免会产生质疑。产生质疑的主要原因,是对此事件调查处置不透明,大众缺少了解。如果当时庞康稳和梁志鹏打架的性质只相当于普通争吵或工作矛盾,自然没必要给予处分,或没必要给予较重处分,那么,及时安排他工作也是完全应当的。如果当时庞康稳和梁志鹏打架的性质还有其他原因的话,那么明显这样的安排就是不符合相关规定和事实的。
此事件也给党政机关提了一个醒,目前公务员管理制度特别是与公务员处分、调查相关的制度仍然不够完善,不够透明。比如,对于广泛应用的免职、停职处理决定,仍缺乏法律依据,也没有相关的程序性规定,免职、停职后恢复任职要遵循什么程序更是缺乏。这也是停职、免职官员复出后频频引发争议的主要原因。
所以,组织、纪委部门应当尽快完善相关制度。制度完善了,公开透明了,任何公众关心的问题都依规而行,自然能减少公众的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