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干部两节期间同学会如何不缺席

中国法制网   2015-12-30 11: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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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的,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又印发了《关于做好2016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特别提到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崇廉拒腐,严禁违规参加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寒窗数载,长大成人,在我们的青春岁月里,要问是什么感情最为纯朴真挚,无疑会有同学、老乡、战友这样的字眼跳进脑海,当我们各自忙碌着自己的人生的时候,总是与他们聚少离多,一年一度,盼着过节能有假期抽点时间团聚一下,联络一下感情是很多人都有的正常想法。这些规定这让我们很早以前的打算敲起了响鼓。
   “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和“自发成立”的含义是什么?怎样的同学会会被视为违规组织?正确理解该条需要把握三点:一是该条规定的主体仅是“党员领导干部”,体现了对党员领导干部的高要求。二是该条所称的“有关规定”是指2002年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总政治部联合下发的《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即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行为构成违纪的前提是违反该规定。该通知明确要求,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会之类的组织,不得担当这类联谊会的发起人和组织者,不得在这类联谊会中担任相应职务;不得借机编织“关系网”,搞亲亲疏疏,团团伙伙,更不得有“结盟”“金兰结义”等行为。三是该条所称的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是指未经登记注册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因此,党员包括领导干部在正常范围内的老乡、校友、战友聚会并不违反党的纪律。要注意区分该违纪行为与组织参加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正常聚会活动,只有违反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才是违纪。
  不违规,才会不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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