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来牢狱之灾“得不偿失”
中国法制网
2015-12-27 11:3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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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说不知道,一说吓一跳。冒用他人身份证购票乘车,等于是侵犯他人身份证的权利,扰乱了社会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很显然,冒用他人身份证购票乘车违反了此规定,扬州铁路警方处以五日拘留,属于法律的范畴之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请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当身份证丢失后,应立即挂失并补办身份证,不得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不得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不得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从事犯罪活动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广大市民请勿以身试法。为此,笔者也提醒广大旅客,请你保管好自己的居民身份证,严禁冒用他人身份证购票乘车,否则,很容易给个人带来诸多的麻烦,甚至换来牢狱之灾,就得不偿失了。(裴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