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官“骗保”,还有多少权益被“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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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官“骗保”,还有多少权益被“骗”?
广西北海市合浦县5名村干部利用职务之便,经过合谋,分别以其5人母亲之名,骗取国家五保供养金44509元。12月7日,合浦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12月7日搜狐网)
所谓“五保”,即针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未成年的孤儿和残疾人专门设立的保吃、保住、保穿、保医、保葬的基本救助制度,本是一项利民惠民的扶持政策,在村干部“别有用心”的骗保和监管疏漏下,真正的受保对象对此可望而不可求。
对此,笔者有三点思考。
第一,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五保对象本应是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老人或孤儿,5名村官虽“获保”却寒了人心。首先,这五名村干部的母亲是否有劳动能力,笔者不可而知,但单就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而言,当事人条件明显与条例相差甚远,而5名村干部却置群众诉求于不顾,明目张胆借机敛财,与其说是村干部缺乏为民执政的意识,不如说其斤斤计较的“精明”在“愚昧”的五保户前,着实让人寒心。
第二,五保供养金是给严重低于基本生活水平之下受助对象的救助,对村干部而言,看似不多的五保供养金或许仅仅是原有经济基础上的锦上添花,殊不知,其对五保对象却是“延续生命”的雪中送炭。村干部骗保固有一时之快,对受害家庭而言,却是一生之痛。
第三,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理应按照相关程序经过层层严格筛选,确保物尽所值。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本是初定五保对象的必经程序,在村干部的居心叵测的骗保之下,存在违规操作实属必然,但笔者不禁要问,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审批的重要关口,其审核又是如何通过的?五保供养对象及资质既有明文规定,却又为何不遵照执行?其后是否存在利益输送,还需相关部门进一步考证。
村官骗保既有当事人为一己私利蒙蔽双眼的愚昧,乡镇工作人员更有未依照规定履行自己的职务的失职之嫌。或许这只是基层“乱作为”乱象的冰山一角,村官“骗保”,还有多少权益正在被“骗”?加强监管的同时,更要以问责确保基层群众基本权益。
既“留”之,则安之。既然选择了为民服务的道路,少些私心,多些担当,又有何妨?
新闻源:http://news.sohu.com/20151207/n430123457.shtml
作者:谢伯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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